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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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火災是他人縱火所致,或因保全、物業公司疏失未盡管理義務,那麼除了放火者本身,企業也有機會向相關單位請求民事賠償!
➛本所律師團隊近期成功處理一起重大火災損害賠償案件,為當事人企業爭取高達957萬元的賠償金,並獲法院全面採認,明確指出物業管理公司在疏於門禁控管、防止火災發生上存在重大過失,必須負起民事責任。
某公司位於台北市的辦公室,在凌晨三點遭人闖入縱火,導致整層樓焚毀,不但裝潢、設備付之一炬,連營運也被迫停擺超過兩個月。雖然縱火者另案被提起刑事訴訟,但企業實際上的經濟損失龐大,亟需追討賠償。
我們受託後,立即展開法律程序,主張管理大樓的物業公司與保全公司未履行門禁控管義務,在火災發生時保全人員更長時間離崗,導致可疑人士輕易攜帶汽油進入樓層,最終釀成災難。
根據我們調查,大樓保全公司與管委會之間簽有正式的「大樓管理服務契約」,明訂保全人員必須:
• 24小時駐點服務
• 出入人員須經過濾與登記
• 必須換證方可進入各樓層
➟這些規定雖是管理方與保全公司的內部契約,但實際上是為了保障所有住戶與承租人的安全。因此我們主張:這份契約構成《民法》第269條的第三人利益契約,受害企業亦可直接請求損害賠償。
在我們詳細呈現監視器證據與合約義務後,法院判決如下:
• 保全人員凌晨兩小時未在崗位,構成重大違失
• 若保全在場,極可能即時阻止縱火者進入
• 該大樓管理服務契約構成「第三人利益契約」,企業有權請求賠償
• 損害金額包含:裝修重建504萬、監視系統重建7.7萬、營業損失445萬,合計957萬元,法院全數認可
火災損害求償不同於一般財損案件,必須具備以下三大法律專業判斷:
1. 能辨認出誰是民事責任人:不只是縱火犯,管理公司、保全公司也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2. 掌握第三人利益契約與債務不履行的爭點
3. 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說服法院適用「損害難以舉證推估計算」制度
➟本所團隊經手重大火災、公共危險、物業過失案件,具成功經驗,能在第一時間為企業擬定求償策略,爭取最高補償。
若您的辦公室或店面因火災遭受損失,無論是放火、電線走火、或管理不當所致,我們都建議您儘早諮詢專業律師。
只要具備合理證據與責任關係,即便對方非加害人,也可能依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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