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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偵查案件中,警方常會要求民眾配合「採尿驗毒」,但你知道嗎?如果警方以強制方式要求你採尿,其實是有限制的!根據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6號判決】,現行法律對於採尿的程序與範圍已有明確規範。這篇文章要帶你快速了解:
• 警方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尿?
• 採尿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合法?
• 如果你覺得採尿不合理,可以怎麼做?
憲法法庭明確指出,採尿必須使用非侵入性方式,也就是讓當事人自行排尿。
警方不得使用侵入性手段(例如導尿管、強迫灌水或藥物刺激),因為這樣會嚴重侵犯個人身體自主與隱私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侵入性採尿屬高強度人身干預,不應由警察或檢察事務官單方面進行。
• 法律中提到的「採尿」未包含「抽血」等侵入性檢驗,可推知僅限於自然方式取樣。
• 現行法中,對於如抽血這類明顯侵入行為,都需特別經過法院或檢察官許可。
在正式修法前,憲法法庭已設定以下原則來保障民眾權利:
➤正常情況下:
• 採尿必須先經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情況急迫時:
• 可以先採尿,但警方必須在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補發許可。
➤若檢察官不同意:
• 應於3日內撤銷該採尿處分。
如果你被警方以毒品嫌疑為由要求配合採尿,請記住以下三點:
1、確認程序是否合法:警方有無出示檢察官核准?是否用的是非侵入性方式?
2、行使權利:你有權拒絕侵入性採尿,並保留後續聲請撤銷或法律救濟。
3、儘速諮詢律師:涉及強制採樣與毒品指控時,程序是否合法往往決定案情走向,及早委任律師可有效維權。
警察執法必須依法進行,憲法法庭已明確指出:「採尿可以,但只能非侵入性」。
若你或家人因毒品案件被採尿、盤查或誤判快篩陽性,請立即聯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擁有處理數百件毒品案件的專業經驗,能在第一時間為你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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