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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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在面對詐欺案件時會問:「我已經有一件詐欺案件被判有罪了,還在上訴中,這樣另一案還能爭取緩刑嗎?」
➟答案是——可以!而且我們已經成功做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近期的一件加重詐欺案件中,即使當事人已經在另一件詐欺案中被判有罪(尚未確定),我們仍成功為其爭取到緩刑三年,並免除實際入監服刑,這在實務上並不常見,更展現我們在多案量刑協調與判例運用上的專業能力。
本案被告因提供帳戶並配合詐騙集團操作資金流,遭法院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起訴。
在本案開庭審理期間,當事人另有一起先前的詐欺案件已被法院判刑,但該案尚在上訴中,尚未確定。
• 依照《刑法》第74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已有「確定」有期徒刑判決者,不得宣告緩刑。但本案因前案尚未確定,我方律師引用司法院與最高法院見解主張:「刑法第74條所稱 ‘已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係指已確定之判決。」(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2918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等)
• 法院採納此見解,認為被告在本案中仍符合緩刑要件,最終裁定:
1、有期徒刑1年
2、緩刑3年
3、附加保護管束、60小時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課程
本案成功爭取緩刑,並非偶然,而是來自我們在審判中具體主張以下重點:
• 前案雖已判有罪,但尚未確定,依法不構成緩刑的排除要件;
• 當事人犯後自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完成和解與賠償;
• 本案涉及的詐欺金額有限,角色屬於中低層次帳戶提供者;
• 協助法院釐清本案與前案間的法律影響,降低法官疑慮。
➟這些細節都來自我們對刑法、刑事訴訟程序及緩刑制度的熟稔運用,以及對量刑風險的縝密掌握。
在詐欺案件中,許多被告會不小心「卡」到兩案、甚至三案以上,有的案子還會牽連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名。若處理不當,很可能每一件都被分別量刑、最終刑度累加,無法緩刑。
• 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適用時點
•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處理的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針對未確定前案之量刑策略解釋
➟即使面對多案並行、已有前案在身,仍有機會爭取合理處理與緩刑空間。
許多當事人以為,只要一有前案,後面就沒救了。其實只要判決尚未確定,就還有空間爭取。專業律師會根據每件案件的時間點、罪名連結與程序安排,為您設計出最佳辯護與緩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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