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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台中地方法院針對一起毒品案件做出值得關注的判決。林姓男子因在車內吸食摻有K他命的香菸、車輛發動中違停,遭警方以「毒駕」與「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法院最終判決他無罪,理由是:「車子發動」並不等於「駕駛行為」!
這起案件點出了許多當事人可能會遇到的疑問:
• 我只是坐在車上吹冷氣,但沒有開車,會被認定毒駕嗎?
• 吸毒後如果沒有移動車輛,還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嗎?
➙台中地方法院給出的判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見解,也對類似案件的辯護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
根據判決內容,林姓男子於某日傍晚,因違規停在人行道上且車輛未熄火,被巡邏警察盤查,警方在車內查獲一包重達6.0502公克的K他命,且尿液檢驗呈陽性反應。
檢察官認為,林男在車上吸食毒品後,仍持續駕駛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不過林男答辯指出,他當天雖吸了「K菸」,但只是在車內吹冷氣,準備離開前被警察攔查,當下車輛並未移動,他也沒有要駕駛的意思。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
➙現代用車習慣中,引擎發動可能只是為了開冷氣、修車、待命等狀況,不能單憑引擎有運轉就認定行為人正在開車。
➙警方的報告中明白記載:是因違停遭盤查,並非行駛中被攔查,因此無證據能證明林男有啟動車輛行駛的行為。
➙法院認為,即使車輛發動,林男僅單獨坐在車內,並未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產生互動或危險情境,因此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駕駛行為」。
這項判決再次提醒大眾與執法機關:「毒駕」的成立,並非只要身體有毒品反應、車輛有發動就足夠,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
• 當事人實際「操作車輛行駛」
• 該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他人危險
➙只是在車內吹冷氣、尚未移動車輛,即便驗出毒品反應,也不能當作「駕駛行為」來懲罰。
本案顯示,刑事案件並不是表面看起來「吸毒+車子發動」就一定成立犯罪,法院仍然會根據證據、法律構成要件來審慎判斷。
我們常協助遭遇類似指控的當事人進行辯護,包括:
• 毒駕/酒駕是否真的成立?有無實際駕駛證據?
• 吸毒後是否已間隔足夠時間?仍會影響判決嗎?
• 車輛是否有實際移動?警方蒐證是否合理?
➙這些問題,往往決定了案件的關鍵走向。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毒駕或毒品相關案件指控,請不要輕忽,也不要急著認罪。歡迎與我們聯繫,讓我們幫您從法律與證據角度,找到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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