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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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在捲入刑事案件後,收到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作的「告誡處分書」,常常因不了解後果而錯失救濟時機。最常見的情況是:明明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但回頭一看,告誡處分的30日訴願期限早就過了……
我們曾協助一名當事人處理類似案件,當事人因提供帳戶遭警方依《洗錢防制法》調查,隨即收到了告誡處分。
1、當事人完全不具犯罪故意或過失
2、全案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問題來了——直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他才發現自己早就被「告誡」了,而此時早已超過訴願期限。
1、立即提出職權撤銷聲請,主張:
• 原告誡處分欠缺事實與法律依據
• 不起訴處分可證明當事人無犯罪嫌疑
•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或顯失公正」的撤銷要件
2、全權代為撰寫書狀並與警政機關溝通
3、最終成功撤銷告誡處分,由警方正式發函通知當事人!
多數人誤以為:「訴願期限過了就無法翻案」。但事實上:即使已超過30天,也可透過律師協助,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職權撤銷聲請』。
★這是一種不同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平行救濟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且更為快速簡便。
「告誡處分」雖非刑事定罪,但仍是正式的行政處分,可能帶來下列風險:
• 留下不良紀錄,未來若再涉案將被高度懷疑
• 影響誠信形象、銀行往來、職場背景審查
• 即使檢察官不起訴,也不會自動撤銷告誡處分,必須另行聲請
➙要徹底洗刷清白,撤銷才是根本之道。
很多人誤以為「警示帳戶」就是「告誡處分」,其實完全不同:
• 告誡處分是行政機關針對個人作出的書面處分,可依法聲請撤銷
• 警示帳戶則是銀行根據金管會或檢警通知所設的帳戶管控機制,須另案處理
➙若您同時面臨兩種問題,我們也可分案協助處理!
♦ 我們專辦《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撤銷案件
♦ 已協助多位當事人成功爭取撤銷,即便已過訴願期
♦ 全台皆可處理,最快兩天內完成聲請程序
無論您是否拿到不起訴、是否超過訴願期間,我們都能協助您評估是否可聲請撤銷。
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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