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店家商品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因涉嫌貪污遭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再度引發社會對「羈押可以關多久?」的討論。許多人誤以為羈押可以無限期延長,但事實上,台灣法律對羈押的時間與次數,都有明確限制。本文將以簡明白話,帶您了解羈押的法律依據、計算方式,以及面對羈押時可行的法律對策。
羈押的時間長短,主要依案件是否進入審判程序而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 初次羈押最長為 2個月;
• 檢察官可聲請延長 1次,再增加 2個月;
• 偵查階段羈押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審判階段羈押以 每次延長3個月 為原則,能延長的次數與被告所涉罪名有關:
• 最重本刑在10年以下的罪:
• 第一審可延長 3次;
• 第二審可延長 3次;
• 第三審可延長 1次。
•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10年有期徒刑的罪(例如貪污、重大毒品案件):
• 第一審與第二審最多可各延長 6次;
• 第三審最多延長 1次。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明文規定: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這表示,即使案件仍在審理,法院對同一被告的羈押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一旦超過此限,即便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法院也必須釋放被告,不得再繼續羈押。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久押不決」,保障被告在審判階段仍享有人身自由與程序正義。
實務上,若案件在第二審或第三審中遭發回原審重新審理,羈押次數會重新起算。也就是說:
• 發回更審後,法院仍可依照該審級的延押上限再重新裁定羈押;
• 例如第二審已延押滿6次,發回後重新進入第二審,仍可再延押6次。
➙雖然發回更審可重新計算羈押次數,但總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仍不得超過五年。
依《刑法》第37條之2規定,被告在偵查與審判期間的羈押時間,可以 折抵刑期。例如:
• 若某人被判刑7年,但已被羈押1年;
• 最終需執行的刑期就會是 6年。
➙這項制度是為了避免對同一事由重複處罰,不過對當事人而言,羈押期間的生活條件與心理壓力,遠比服刑更嚴峻,因此能否成功交保、爭取停止羈押,往往是律師策略的重要核心。
羈押並不代表被告已被定罪,而是一項暫時性強制處分。若沒有及時應對,則可能導致長期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影響整體訴訟策略。
• 聲請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爭取不羈押或改採替代處分;
• 抗辯無羈押必要,例如證明無逃亡、串證、滅證風險;
• 於延長羈押時聲請準抗告,避免法院過度羈押;
• 應對發回更審時的羈押風險,及早提出法律主張。
台灣法律對於羈押的時間、延長次數與程序設計,都有明確規範。無論案件涉及何種罪名,法院均需依比例原則審慎裁定,不能無限期將人收押。
★如果您的家人或親友正面臨羈押,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其程序權利,並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