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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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可能有過這樣的經歷:半夜到便利商店買宵夜,結果卻因為一時衝動做了錯事,被警察帶回派出所。當你坐在警局、眼神渙散、精神不濟時,你知道嗎?你有權拒絕在夜間接受詢問!
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帶你了解「夜間停止詢問」的法律規定,讓你在關鍵時刻懂得保護自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夜間的定義是「日沒後至日出前」。這不是模糊的時間,而是以中央氣象局每天公告的日出、日沒時間為準。
原則上不能,但法律也開了幾個「後門」,有四種情況例外可以夜間詢問:
1. 犯罪嫌疑人明確表示同意或主動要求馬上接受詢問;
2. 警方只是確認身分,沒有進行實質詢問;
3. 經檢察官或法官核准夜間詢問;
4. 案情急迫,例如擔心證據被湮滅或共犯串證等。
★重點提醒:即使你一開始同意夜間接受詢問,也可以隨時反悔!只要你說「我想休息,等天亮再說」,警方就必須立刻停止。
這就不一樣了。禁止夜間詢問的規定僅限於警方,不包含檢察官與法官。但這並不代表檢察官或法官可以隨意在深夜偵訊。
• 確認被逮人身分是否正確(避免抓錯人);
• 檢察官在24小時內需完成偵訊並決定是否聲押;
• 法官開羈押庭決定是否裁定收押。
➙特別的是,法院的「深夜」有明確定義:晚間11點到隔日早上8點。如果在這段時間還沒訊問完,被告或律師可以主張延後至白天進行,法院不得拒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如果警方在夜間違法進行詢問並取得你不利的供述,原則上這些陳述不能當成證據使用。
但有一個例外:若檢察官能舉證警察並非惡意違法、且你的陳述是自由意志下做出的,法院有可能仍採用。但這要經過嚴格審查,不容易成立。
如果你在半夜被帶回警局,感到疲倦、無法專注,可以直接告訴警方:
「我想等到日出之後再做筆錄,現在精神不濟,無法清楚應答。」
★這是你的權利,不是耍態度。如果你一開始配合,但過程中感到不舒服,也可以隨時中止詢問,警方必須尊重。
A某半夜偷拿超商麵包,被店員報警。警方將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時,A連連打哈欠,神情疲倦。這時,A有權要求休息到天亮後再繼續筆錄。若警方強行在半夜完成偵訊,這份筆錄未必能作為有效證據。
被帶進警局時你可能慌張,但你不需要配合每一項要求。夜間是你的休息時間,不是警方隨意製作筆錄的時段。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了解法律、勇敢行使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我們處理過大量涉及夜間偵訊違法、非法拘提、疲勞訊問的案件,專業為您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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