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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沒收」指的是國家基於強制力,剝奪犯罪人或非犯罪人對與犯罪有關之財物的所有權。此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任何人因犯罪而獲得非法利益,並透過法律手段讓犯罪所得回歸被害人手中。
在舊法下,刑事訴訟以「科刑」為主軸,沒收僅屬於從刑附帶處理。必須以被告經定罪為前提,才可啟動沒收程序,且範圍僅限於被告本人名下的不法所得。若被告死亡、通緝、逾越追訴期,或犯罪所得移轉至第三人名下,即便明知該財產為犯罪所得,也無從加以沒收,使行為人得以繼續保有非法利得,形成重大漏洞。
為彌補舊制不足,自105年7月1日起,臺灣全面實施「沒收新制」,導入以下三大變革:
沒收不再是附帶於刑罰的從刑,而是具有獨立性之法定程序。
刑法第38條與第38條之一的修正,建立「第三人沒收」機制。即使財產登記在未參與犯罪的第三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名下,只要檢察官能證明該財產係源自犯罪所得,法院即可以聲請宣告沒收。
➙舉例而言:若詐騙集團車手以不法所得購買超跑或珠寶,無論是否登記在本人或他人名下,國家均可依法沒收。
即使犯罪所得已變價或轉讓,國家仍可追徵其價值,防止脫產規避。
本次修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強調「被害人優先」原則。依《刑法》第38條之一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目的在於避免國家與被害人競爭財產分配權,讓不法所得能回到真正的損害承受者手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被害人可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扣押物或追徵金額。以下分為兩種常見情況:
(一)扣押物仍在案:
若不法所得物仍遭扣押,法院應優先發還被害人,而不得重複對行為人宣告沒收。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42號判決即指出,若犯罪贓物已扣案,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法院應逕行發還被害人。
(二)需追徵財產者:
當不法所得已遭變賣、混同、轉移至第三人名下時,被害人需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提出聲請。申請人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權利人
• 已取得執行名義者(如確定判決、民事和解、調解、公證書等)
• 刑事判決明確認定其受害內容或金額者
➙若有多位請求權人,檢察官得要求另行訴訟或調解,但無爭議部分仍得先行發還。
如涉及多位行為人共同犯罪,根據《民法》第185條、第273條等規定,各行為人對被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若被害人已就部分行為人處取得全額賠償,即不再對其他人宣告沒收(即「利得沒收封鎖」效果)。但若被害人尚未獲全額清償,法院仍可對行為人命沒收其部分利得,確保被害人權益落實。
沒收新制的設計,一方面防止犯罪所得留存於行為人或其關係人手中,另一方面也兼顧受害者的民事求償權益。舊制下,被害人往往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贓款,程序冗長;新制則允許檢察官於偵查中即變價扣押物,並於判決確定後依法返還被害人,大幅提升權利實現效率,防止被告脫產逃責。
Q1:什麼是沒收?
A:沒收是國家行使強制力,剝奪與犯罪有關之財物所有權的法律措施。依舊制須以行為人定罪為前提,沒收對象也僅限於行為人本人。
Q2:能沒收第三人的財產嗎?
A:可以。新制明定「第三人沒收」,擴及非犯罪人之財產,只要證據證明為犯罪所得,即可聲請沒收。
Q3:被害人能把損失追回來嗎?
A:依「被害人優先」原則,若不法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即不得再宣告沒收。被害人可依法聲請返還扣押物或追徵金額。
Q4:該如何聲請發還?
A:依《刑訴法》第473條與相關行政辦法,被害人須在判決確定一年內提出聲請,並具備法律上請求資格。
Q5:若是多人犯罪,被扣得的錢可全數返還嗎?
A:視被害人數與連帶債權有無而定。若為單一被害人,且已獲全額賠償,法院不再宣告沒收。若為多名被害人,未全數獲賠時,仍應對剩餘部分宣告沒收。
沒收制度不僅是刑罰的延伸,更是保障被害人權益、導正社會秩序的制度設計。若您涉及相關刑事案件,或欲了解被害人返還程序,謹慎面對並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是保障自身權利最穩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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