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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翁○○涉嫌加入詐騙集團,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使被害人等交付財物,並隱匿及掩飾其犯罪所得,涉嫌詐欺及洗錢罪責,一審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當事人翁○○,二審改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在本所積極辯護及極力主張有利證據下,成功獲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號判決無罪!(詐欺罪律師,張進豐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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