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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借錢不還、利息爭議時有所聞,但你知道嗎?就算你已經付出高額利息,只要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現在你也可能有權主張返還!
近期,《民法》第205條正式修正,約定年利率的上限從「20%」下修為「16%」,而且這項修法背後,帶來了實質上的重大變化,不僅是數字的調整,更是對債權人、債務人權益保障的再定義。
《民法》第205條原文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也就是說,若雙方約定利率為24%,超過的4%雖然債權人不能主張,但如果債務人自願支付這超過的部分,法院實務會認定:這不是不當得利,債權人可以收下來不必退還。
新修正條文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也就是說,只要利率超過16%,就屬於法律上無效的約定,債務人即使已支付,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修法背後的邏輯其實很簡單:避免民法規定與現行金融制度脫節。
根據《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銀行在辦理現金卡與信用卡循環利息時,利率早就設定在年利率15%以下。而原本的民法卻仍允許高達20%的約定利率,導致私人借貸市場「法定上限遠高於金融市場實際利率」,造成制度上的矛盾與不公平。
➙因此,立法機關決定將法定約定利率上限,從20%調降為16%,在保留市場彈性的同時,也保障借款人的基本權益。
過去,如果你不小心借了高利貸,利率超過20%,只要你乖乖還款,就等於默認了利率,法院也無法幫你討回多繳的利息。
根據新法,只要你與債權人約定的利率超過16%,超過的部分屬於無效契約,無論你是否已經付款,通通可以請求返還。
➙法院將會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認定債權人構成不當得利,依法必須將超收部分退還。
在貸款、借錢或簽訂借貸契約時,務必檢查約定的利率是否超過法定上限16%。如果不慎簽下高利條款,或者已經支付超額利息,也不必驚慌,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有機會依法討回超額利息,避免權益受損。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年處理借貸糾紛、契約無效與不當得利案件,對於高利貸、違法利率爭議的實務操作有豐富經驗。我們了解法院如何看待「約定利率過高」的爭議,也知道如何幫助當事人主張權利,爭取退還不應支付的利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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