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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閱卷是一項極為重要的防禦權利。
不論是被告本人還是辯護律師,若無法掌握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內容與卷宗資料,將很難提出有效辯護。那麼,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與律師究竟擁有哪些閱卷權?法院又可以在什麼情況下加以限制?若遭限制,是否有救濟方式?
本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3條最新內容,讓您清楚掌握審判中閱卷的權利與應對策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這表示,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辯護律師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利,並可將卷宗內容進行複製、拍照等保存,以利訴訟準備。
這不僅是程序上的權利,更是律師為被告爭取公平審判、有效辯護的基本工具。
第2項條文明定: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換句話說,只要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被告本人也可以聲請卷宗影本,不過需先繳納影印費用。
然而,這項權利也非無限制,法院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加以限制:
• 卷宗內容與案件無關
• 涉及他案偵查進行中
• 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等敏感資料
★這些限制,是為了平衡程序透明與他人權益保護之間的界線。
第3項規定,被告若想親自閱覽卷宗,必須經法院許可,且須符合「不妨害卷宗安全」的條件。法院在審核時,同樣可以依前項理由(如涉及隱私或無關事證)作出限制。
如果法院以隱私或偵查需要為由,限制辯護人或被告閱卷、複製卷宗,是否就無計可施?答案是可以聲明抗告!
★第4項明定: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也就是說,如果法院以「資料與案件無關」或「涉及第三人隱私」為由限制被告閱卷,被告與律師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請求撤銷該限制。
➙這一點非常重要,若遭到不當限制,請務必由律師協助聲明抗告,保障閱卷權不被侵害。
最後,第5項提醒:
「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這代表無論是被告還是辯護人,拿到卷宗資料後,不得用於炒作、散播、勒索、報復等非法行為,否則本身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中的閱卷權,是被告防禦權的核心環節。無論您是被告本人,還是其家屬、辯護律師,都應該明確理解:
• 審判中辯護人可全面閱卷、複製
• 被告本人也可聲請卷宗影本,但須經許可
• 法院限制時可依法抗告救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案閱卷經驗與訴訟策略團隊,協助當事人在法律保障與程序權益中,取得最大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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