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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自此「制式」與「非制式」槍枝刑責一致,且具有火藥式擊發機構的「操作槍」也正式納入模擬槍管理範圍。這項修法回應了近年來非法槍械氾濫與改造槍枝案件頻繁的社會現況,並進一步封堵過往法規在「模擬槍」認定上的漏洞。
本篇文章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團隊彙整與解釋修法內容,結合實務經驗,為您完整解析目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事責任範圍、加重處罰規定與例外條款。
根據內政部說明,2015年至2019年間查獲的作案槍枝中,高達9成屬於非制式改造槍械,其殺傷力並不亞於制式手槍。為避免罪犯利用「非制式」的模糊空間逃避重刑,修法後於「槍砲」的定義中,明確增列「制式或非制式」等字樣。
➙這代表:
只要是具殺傷力、可發射子彈致人於死的槍枝,無論是否為軍警制式武器,刑責一律比照重罪處理。
➙例如: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手槍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最高三千萬元罰金;
• 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則可依《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加重處罰,最重處死刑。
修法前,法律對模擬槍的認定需具備「打擊底火」機構,導致部分廠商遊走法律邊緣,製造出外型、構造、材質幾可亂真的「操作槍」,避開現行法規,並流入市面。
修法後,刪除「打擊底火」作為模擬槍認定要件,改以更實用的標準:
▪️凡是具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即屬模擬槍。
▪️自此之後,任何被政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或操作槍,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違者將受處罰,罰鍰上限亦自15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
依目前條文架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製造、販售、轉讓或持有槍砲彈藥,皆可能構成重罪。條例對於各種行為分別定有嚴厲刑罰:
• 製造、販賣、運輸制式或非制式槍砲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持有、寄藏槍砲者:五年以上徒刑;
• 持有子彈或槍枝零件者: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 公共場所開槍射擊者:七年以上徒刑,並可加重罰金至一千五百萬元;
• 持刀械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如前所述,若具有「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使用」的主觀意圖,則構成加重犯,刑責將再提高一級,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依第18條,凡違反本條例者,若能在偵查前自首並報繳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或刀械,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已移轉持有物,但能據實供述來源並協助警方查獲,也適用此條。
另外,在偵查或審判中如實自白,並協助防止重大危害或追查源頭,法院得酌情減刑。相對地,若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法院則可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考量原住民族打獵文化與傳統生活方式,修法條文中亦明定:
原住民所製作或持有的獵槍、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例刑罰規定,僅處2千元至2萬元罰鍰。
★相關的申請、查驗與管理辦法,將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及國防部另行訂定。此項修法兼顧原民文化傳承與武器濫用間的法律界線。
在修法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適用範圍已更為完整與嚴格,無論是制式、非制式,還是具改造潛力的操作槍,只要未經許可、具有殺傷力,皆可能面臨極重刑責。
民眾若因收藏、購買、改造、或持有不當物品而遭調查,務必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切勿輕率應訊或簽署自白。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技術構造、殺傷力認定、主觀意圖與具體行為細節,需由專業法律團隊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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