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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報案提告後,滿心期待司法幫忙討回公道,卻最後收到一張「不起訴處分書」,感覺整個案件就這樣不了了之,實在難以接受。
其實法律有保障,如果你是提告的人,也就是「告訴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還有兩個正式救濟手段可以爭取你的權利:
1、聲請再議
2、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
⇒這篇文章會用最清楚的方式帶你了解這兩種程序該怎麼用、適用條件是什麼,以及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新增的「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有哪些重點需要注意。
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你是案件中的告訴人,就可以在10天內提出「再議」聲請,要求上級檢察署(通常是高檢署)重新審查案件。
再議聲請是請求檢察機關「內部再檢查」,看看是否有調查不周、證據判斷錯誤等問題。如果高檢署認為地檢署處理有瑕疵,會把案件發回,由另一位檢察官重新偵查。反之,若認為不起訴處分沒有問題,就會「駁回再議」。
若你已聲請再議但被駁回,還是覺得不起訴處分不合理,可以進一步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讓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由你自己發動訴訟。
這項制度是 2023 年刑訴法修法後的新設計,用來取代原本的「交付審判」,讓法院擔任監督檢察官裁量的角色。
1、你是「告訴人」,而不是單純的報案人或檢舉人
2、已經聲請過再議,且被高檢署駁回
3、必須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強制律師代理)
➙法院會合議審查,若認為你提出的理由有根據,就會「准許提起自訴」,進入由你直接告對方的訴訟程序。
1. 如果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或理由不足,會直接「駁回聲請」
這代表法院不讓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聲請程序到此結束,無法再行聲請。
2. 如果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會「准許提起自訴」,但有幾個重點要注意:
法院會裁定給一段期限,讓你在這段時間內提起自訴
➙這份裁定只是「給你機會」,並不代表已經幫你起訴。你是否真的要告,還是由你自己決定
➙如果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正式提起自訴,就會失去這個權利,不能再告第二次
3. 如果你如期提起自訴,法院會通知檢察官把整份卷宗交給法院,讓自訴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另外,為了確保審判的中立性,法院也明文規定,准許提起自訴的法官,不能參與後續的自訴審判,避免球員兼裁判。
4. 被告可以對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提起「抗告」
換句話說,如果法院決定讓你提自訴,被告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抗告;但如果法院駁回你的聲請,你則不能再提抗告或重複聲請。
▪️報案不等於提告:如果你只是去報警,但沒在筆錄中明確表示「我要提告」,你在法律上不算「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或自訴的資格。
▪️時間非常重要:不管是再議還是聲請自訴,收到處分後10天內就要行動,超過就會喪失權利。
▪️律師是必要的: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一定要透過律師,這是法律明定的條件,不可省略。
過去法院可裁定「交付審判」,等於法院自己決定要不要起訴,再自己來審判,造成角色重疊的疑慮
➙2023年新法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由告訴人提出聲請,法院只負責決定要不要讓你進入訴訟程序
➙這項修法更符合「控訴原則」與「審檢分立」,也讓被害人擁有明確的第二次機會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先確認自己是否有「告訴人」身份,接著要把握10天內提出再議與聲請自訴的時限,並盡早尋求律師協助。只要程序合法、證據具備合理爭點,就有機會讓案件進入法庭審理,讓法官來做最後判斷。
如您對不起訴處分結果不服,希望進一步爭取救濟,可諮詢律師釐清是否具備告訴人資格、案件是否具備再議與自訴條件,並依法協助進行聲請與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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