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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I 技術、Deepfake 合成與偷拍散布氾濫的時代,台灣法律正式升級!
民國114年2月8日,總統公布《刑法》第28章之1新增專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明確針對偷拍、散布私密影像、製作合成裸照等數位性暴力行為定罪處罰,全面保護被害人隱私與人格尊嚴。
根據新修法,性影像的定義包含以下四類,未經同意的拍攝或散布行為,皆可能構成犯罪:
1. 裸露胸部、性器官、臀部的影像
2. 露出內褲或性器官的畫面
3. 性行為、自慰或與性有關的影像
4. 具有性暗示的私密部位影像
• 偷拍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或協助偷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或公開散布偷拍影像者:依上開規定處斷(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即使沒有實際散布,只要偷拍並打算營利或散布,也會被追訴未遂犯。
• 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迫使拍攝性影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罰金
• 意圖營利提供協助或散布該影像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罰金
• 若營利散布該影像:依上規定處斷
• 單純散布、轉傳、陳列他人性影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罰金
• 若影像為非法偷拍所得(第319-1條內容):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為強迫拍攝所得(第319-2條內容):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罰金
• 若意圖營利或販賣:依各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利用AI、Deepfake等科技合成他人裸照或不實性影片並意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或人格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實際散布或販售合成影像者,亦同
• 意圖營利犯本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罰金
• 包括偷拍影像的相機、手機、儲存裝置等,不論是不是行為人所有,都可由法院沒收。
• 部分罪名(如單純偷拍、單純散布)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啟動檢察官偵辦程序。
許多民眾以為「只是開玩笑」、「這不是本人」就不算犯罪,但只要是不實性影像,且足以損害當事人名譽、隱私或形象,無論真假都屬違法。
尤其近年大量 AI Deepfake 技術普及,已成為網路犯罪溫床,本次修法即是為了填補這塊法律空白,用科技犯法,照樣處罰!
以下情況請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發現自己私密照片遭公開、散布、匿名傳送
• 被他人偷拍、恐嚇或索討金錢
• 發現網路上有自己 AI 合成的裸照或不實影片
• 想盡快請求法院禁制令、移除影片、追究加害人責任
我們擅長處理以下案件:
• 性影像外流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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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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