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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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的過程中,許多當事人常有一個疑問:「如果我為了舉證而蒐集另一半的行蹤或對話紀錄,這樣會不會變成我反而觸法?」
本所近期研讀台北地方法院一則判決,內容恰好回應這個問題:不是所有的蒐證行為都構成妨害秘密罪,只要具備正當理由與家庭關係背景,法院也可能認定無罪。以下是本案分析與我們的專業觀察。
本案男方阿德(化名)與女方小美(化名)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於台北。2022年5月,阿德為了照顧孩子,在家中使用共用iPad登入「尋找裝置」功能,查詢妻子手機的位置,並擷取了9張定位畫面,作為之後提起民事訴訟的證據。
然而,檢方認為阿德的行為涉嫌違反: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行蹤
• 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使用電腦設備所持有的他人秘密
→因此提起刑事公訴。
阿德在庭訊中表示,事發當時全家正因疫情居家隔離,孩子經常詢問「媽媽去哪裡」,他為了安撫孩子才使用iPad查詢妻子位置,當發現定位顯示異常(而後得知是其上司住處)時,才擷圖留存。此舉完全基於親職照顧與家庭責任,並非惡意窺探。
他也強調,這些畫面僅作為後續民事訴訟中主張「配偶不忠」的佐證,無意洩漏、未另裝追蹤程式,也非秘密偷錄。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作出以下幾項重點認定:
1. iPad為家庭共用設備:雙方及子女皆知密碼,女方亦曾透過LINE與阿德分享設備密碼,使用情形公開透明。
2. 查詢目的具正當性:屬於親職照顧、家庭關係維持與後續訴訟準備,並非任意或惡意「無故蒐證」。
3. 無另安裝追蹤軟體或監控設備:單純利用裝置原始功能查詢配偶定位,不構成技術性監控。
4. 民事訴訟已確定小美與上司應連帶賠償:前案高等法院判決已認定小美與第三人有侵害配偶權情事,法院判賠30萬元,已經定讞。
★因此,法院認為,阿德查詢配偶定位的行為,屬於特定情境下的合理舉證手段,不具備「無故竊錄」或「無故洩漏秘密」的主觀犯意,最終判處無罪。
透過本案我們提醒當事人:在侵害配偶權相關訴訟中,蒐證雖重要,但手段是否合法往往成為另一個戰場。依照我們的實務經驗,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蒐證工具是否屬於共用設備
• 行為是否出於家庭維繫、親職照顧或訴訟舉證
• 是否涉及隱私侵入或未經授權取得資訊
• 是否有安裝額外監控設備或程式
• 最後使用這些資料的目的與範圍
★在阿德一案中,法院正是因為認定其行為具備家庭關係脈絡與正當目的,才最終判處無罪,這也顯示在配偶關係中,不是所有的查詢與擷圖行為都會構成妨害秘密。
本案提醒所有準備提起或面對配偶權訴訟的民眾:
合法蒐證,才能保護自己;策略規劃,更能保住權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處理經驗,無論是提告、答辯或蒐證協助,我們都能提供專業建議與全台訴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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