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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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要探討確定判決後,若發現新事證,是否可以聲請再審,並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本案聲請人為販賣毒品案件的被告,他們在偵訊時曾供出毒品來源的上游,但法院在未查獲上游時即作出有罪判決,導致被告未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減刑或免刑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原規定中,「應受免刑」是否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
2、聲請人供出的毒品上游事後才被逮捕並判刑確定,這是否構成「新事實或新證據」,使得聲請人可據此聲請再審,以減輕或免除刑罰?
3、現行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1、確立再審適用範圍擴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中的「應受免刑」,應解釋為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確保刑罰的公平性。
2、聲請人得依新事證申請再審:若新事證(如供出的上游已確定判刑)足以影響判決,應開啟再審程序,以確保被告權利不受影響。
3、確保平等權的保障:過去法院對「應受免刑」的適用範圍過於狹隘,使得應受減刑者無法聲請再審,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法院認為應將「減輕或免除其刑」納入再審範圍,以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原則。
1、擴大再審適用範圍:未來若因新事證(如上游毒販確定有罪),可主張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以減輕或免除刑罰。
2、確保公平性:避免因判決時機的不同,而導致被告失去減刑或免刑的機會,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3、提供受刑人更多救濟機會:符合條件者可依本判決結果,依法向法院聲請再審,爭取有利結果。
簡單來說
如果你曾經供出毒品上游,但在你的案件確定後,上游才被警方逮捕並判刑確定,你仍然可以透過再審程序,主張應適用減刑或免刑的規定。
若您或您的親屬符合這種情況,請務必儘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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