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親權與探視權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焦點。許多父母因為無法與孩子見面,在情急之下自行帶走孩子,卻因此被對方控告妨礙自由或略誘罪。但在法律實務上,並非所有情況下,父母將孩子帶走都會構成略誘罪,案件的具體事實、行為動機,以及孩子的意願,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在本案中,當事人就是因為對方惡意阻止探視權,剝奪親權,而被迫將孩子從學校接走。對方發現後,立刻提告略誘罪與妨害自由罪,試圖透過刑事訴訟來對抗爭奪孩子的監護權。
最終,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下,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擺脫刑責!
依據《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略誘罪的成立條件包括:
1、對象必須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
2、 行為人必須是以脫離家庭監督為目的
3、未經監護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4、主觀上具有惡意,企圖違反親權安排
關鍵點:父母本身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之一,即使雙方離婚,也不代表無探視權,因此帶走孩子並不一定構成略誘罪!
1、當事人並非「略誘」,而是基於親情探視孩子
對方指控當事人「擅自帶走孩子,剝奪自由」,但事實上,當事人並無意讓孩子永久脫離對方的監督,而只是想見孩子,因此不符合略誘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主張:
♦ 帶走孩子的行為是基於探視權,而非擅自剝奪監護權
♦ 當事人與孩子仍保持親子關係,無意阻絕孩子與另一方的聯繫
♦ 孩子只是暫時與當事人相處,之後仍會返回學校或家中
這樣的辯護成功讓檢察官認同,當事人並無脫離家庭的犯罪意圖,進而降低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2、對方違反探視權,阻斷當事人與孩子的親權關係
謙聖律師團隊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惡意阻擋探視權!
本案的關鍵事實是:告訴人長期剝奪當事人的探視權,違反法院的探視安排,導致當事人無法正常與孩子相處。
辯護重點:
♦ 對方未依法院判決,無理剝奪探視權
♦ 當事人因此被迫做出帶走孩子的行為,屬於情有可原
♦ 檢察官認定,該行為並無惡意,屬於探視權爭議,而非刑事犯罪
最終結果: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雖然可能違反民事親權安排,但並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3、透過專業律師答辯,化解妨害自由與略誘罪的指控
對方除了指控略誘罪,也主張當事人涉嫌妨害自由(即非法拘禁孩子)。
謙聖律師團隊透過以下策略,讓檢察官認同當事人無罪:
♦ 孩子自願與當事人相處,沒有被強制帶走
♦ 當事人並未限制孩子行動,也無非法監禁行為
♦ 本案屬於探視權爭議,應回歸民事處理,而非刑事起訴
最終,當事人不僅擺脫了略誘罪的指控,也成功讓妨害自由罪名不成立!
經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辯護,當事人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擺脫刑事訴訟的風險!
♦ 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無脫離監護之意圖,不構成略誘罪
♦ 行為目的只是想探視孩子,並非故意剝奪對方的親權
♦ 對方惡意阻擾探視權,導致當事人被迫以此方式接觸孩子
本案證明,並不是所有「父母帶走孩子」的行為都會構成略誘罪,關鍵在於行為的動機與目的!
若您或您的親友面臨類似案件,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父母仍享有親權,即使離婚,也有探視權!
♦ 對方若惡意剝奪探視權,可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 若遭控略誘罪或妨害自由,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案就是最好的例子,透過專業律師辯護,成功證明當事人無罪,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責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案件辯護經驗,專辦親權爭議、偽造文書、詐欺、毒品案件等重大刑案。
我們的優勢:
♦ 專業刑事辯護,成功處理多起略誘罪與親權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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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法院與檢察官實務運作,能夠提出最有力的辯護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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