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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由拒賠,家屬提出異議
阿惠的父親老劉某日被發現騎乘機車時摔落乾涸水溝,已無生命跡象。事後,阿惠向 A 保險公司申請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的理賠,但保險公司卻以老劉「酒後駕車」為由拒絕理賠,認為屬於保單除外責任範圍。
然而,阿惠認為老劉是在死亡 2 天後才被發現,血液中的酒精檢測結果可能受到影響,不應直接認定為酒駕,因此她依據保險契約,向 A 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
A 保險公司提供的理由如下:
• 依據地檢署回覆的檢驗結果,老劉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 36mg/dl,換算後的呼氣值為 0.18mg/l,已符合保單約定的「酒後駕車」標準,因此拒賠。
• 專業醫師意見顯示,腦幹破裂通常不會單獨發生,可能是出血性腦中風導致車禍,而非單純的交通事故,因此不屬於「駕駛人傷害險」的承保範圍。
然而,這樣的說法合理嗎?讓我們來看看評議委員會的意見。
評議委員會認定:血液中的酒精反應可能來自屍體腐敗,不能作為酒駕證據
1、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老劉因疾病致死
保險公司主張老劉可能是因腦中風導致車禍,而非意外事故。但委員會認為,保險公司並未提供具體醫學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因此這項主張不成立。
2、酒精檢測結果可能受「屍體細菌發酵作用」影響
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意見,若屍體長時間未被發現,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可能因細菌發酵作用而產生偽陽性反應。
• 檢驗方式雖然精確,但仍可能受屍體變化影響,尤其當血液檢體保存不當時,可能會出現酒精濃度上升的情況。
• 一般細菌發酵產生的酒精濃度約在 50mg/dl 以下,而老劉的酒精濃度為 36mg/dl,屬於可能的範圍內,因此不能確定該酒精濃度來自飲酒行為。
3、保險公司須負舉證責任
老劉的死亡方式被相驗屍體證明書認定為「意外」,因此保險公司應負責舉證,證明老劉的死因為疾病或非意外事故,才能拒絕理賠。
但 A 保險公司僅憑血液檢驗數據及未具體證明的專家意見,就主張應適用「酒後駕車」的除外責任,這樣的抗辯無法成立。
▪️結論:保險公司拒賠無理,應負理賠責任
綜合上述事證,評議委員會認為:
▪️老劉的死亡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導致,屬於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
▪️血液中的酒精反應可能來自屍體腐敗,不能作為認定酒駕的依據。
▪️A 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老劉因疾病或酒駕致死,因此應依契約負理賠責任。
最終結論:A 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給付老劉的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在請求理賠時,應證明被保險人是因意外事故受傷害或死亡。
然而,如果保險公司主張事故並非「意外」,則保險公司應負舉證責任,證明事故是因疾病、老化或其他除外責任因素造成。
「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證明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該事故通常為外來、偶然且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責任。保險人若抗辯事故非屬意外,則應就其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舉證責任之原則。」
這起案例顯示,血液中的酒精檢測結果未必能直接證明被保險人是酒駕,尤其當屍體長時間未被發現時,檢測數據可能受到影響。
如果你或家人因交通事故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請記住:
▪️ 保險公司不能僅憑血液酒精濃度就推定酒駕,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若抗辯死因與意外無關,應負舉證責任
▪️若對理賠結果有疑問,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保險理賠經驗,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讓專業律師幫助你維護權益,確保理賠不被無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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