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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傳統思想比較避諱談論到死以及繼承等等事項,會被認為觸霉頭,但也有不少人漸漸有法治觀念,希望能在生前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以減少日後子孫的爭議,也能讓自己一輩子的努力在最後也能依照自己意思處理。來看看遺囑的種類及製作要件吧!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需全文均自己寫,不可以電腦打字
2.需記明年月日
3.需於文末親自簽名,不得以指印、蓋章取代
4.如有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以及字數,並再次簽名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於口述遺囑意旨時從頭至尾在場
2.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記明年月日後,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不得以指印、蓋章取代
4.遺囑人有不能簽名的情況,應由公證人記明,並由按指印代替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寫完遺囑後,親自簽名並密封及於密封處簽名,不得指印、蓋章取代
2.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是自己之遺囑
3.如果不是遺囑人自己寫的,並向公證人陳述書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記明於封面
4.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於封面簽名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其中一人代筆書寫,得打字
2.由見證人中之ㄧ人筆記、宣讀、講解
3.需記名代筆人姓名
4.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不得蓋章
.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1.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分為筆記口述遺囑、錄音口述遺囑兩種
2.筆記口述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全體見證人需簽名
3.錄音口述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遺囑人、見證人一一輪流口述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全體見證人在密封處簽名
不過實務上在製作遺囑時,仍有一些小細節要注意,若沒有遵守,或不符合要件,仍然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因此十分強烈建議不論是採取哪一種遺囑方式,還是先向專業律師諮詢,若還有文章以外關於預立遺囑的問題,都歡迎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或直接在下方留言,將會立即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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