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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品妤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花蓮律師事務所,花蓮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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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的規定,符合以下要件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1.所涉犯的法條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決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3.得以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並非所有犯罪都可以易科罰金!
・我可以易科罰金嗎?
1.縱使你的案件刑度符合上面說的條件,但到底要不要宣告得易科罰金,是法官的權限。換句話說,法官在判決主文若僅寫「甲某某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二個月」,而沒有提到易科罰金,那就是法官不准易科罰金。
2.另外還有第二關!若你接到判決書後看到上面有寫「得易科罰金」,但因為最終決定到底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所以必須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要易科罰金,而一般來說,檢察官都會讓被告易科罰金,除非檢察官認為易科罰金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白話講就是認為易科罰金的方式沒有辦法讓你記取教訓,就會否准你的聲請!
3.原則上易科罰金無法分期,但若真的有經濟上的困難,還是可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檢察官會審酌後做出決定。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該如何救濟?
1.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2.若你收到地檢署的執行傳票後,執行檢察官給予拒絕易科罰金的表示,你若有不服,可以依照上面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的規定,向原本裁定的法院聲明異議,讓法官有機會撤銷執行檢察官的處分。
所以並不是像一般常聽到的輕罪就可以易科、6個月就可以易科等等,還是有一些條件要具備的,若還有文章以外關於易科罰金的問題,都歡迎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或直接在下方留言,將會立即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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