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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結果:
原本對方當事人訴求,本案百餘萬借款,在年中才調解並提起訴訟,即要求本律師當事人年底就必須還清借款,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又有另案刑事糾紛。本律師在考慮本律師當事人不想要信用破產,並希望一舉解決與對方的一切民刑事行政糾紛,活用各類程序手段,在主戰場民事訴訟中頂住對方具有訴訟上證據的明確優勢下,在訴訟程序中,告知雙方權益並使對方當事人衡量訴訟利弊,最後強勢主導訴訟上調解的方案及節奏,達成使本律師當事人可以較為輕鬆的方式即分數年償還該百餘萬借款。
(註1)借款返還訴訟中,貸與人須證明自己有與借用人達成【借貸合意】+【借款交付】,【借貸合意】,不以書面為限,有訊息(如LINE、簡訊等)截圖,甚至是錄音等,雙方有明確確認屬於借貸關係的人事時地物,即可證明;【借款交付】,則最好有金流(如匯款明細)或者,雙方簽收有借款交付之證明(切結書、借款交付證明書),甚至全程錄影、錄音等。
(註2)訴訟上調和解,雙方約定權利義務條款與調和解後履行的方式很重要,宜善用法官態度與對方軟肋,調和解筆錄作成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可為強制執行訴訟上調和解筆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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