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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家庭暴力、騷擾、威脅時,保護令是法律賦予受害者的重要保障措施。然而,許多人對於保護令的適用對象、類型、聲請程序以及後續執行方式並不清楚,甚至擔心即使獲得保護令,對方仍可能持續騷擾。
這篇文章將幫助你了解: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需要向哪個機關聲請?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精神虐待、威脅是否符合?
▪三種類型保護令的區別,哪一種適合你的狀況?
▪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如何強制執行?
▪保護令是否能撤銷?如何確保自身安全?
如果你或身邊親友正在遭受威脅,務必掌握保護令的申請方式,及早確保自身安全!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對象不限於受害者本人,特定人士也可代為聲請。
可以自行聲請保護令的人:
1、受害者本人
2、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
可代為聲請的單位:
檢察官、警察機關、社會主管機關可依職權代為聲請保護令
遇到緊急情況,可透過言詞、傳真、電話或科技設備聲請,不受時間限制,即使在夜間或假日也能申請緊急保護令
★特別提醒! 若遭受恐怖情人騷擾,即使雙方未曾同居,也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聲請保護令,確保安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侵害、騷擾、脅迫、控制等行為」,不只是肢體暴力,精神虐待也包含在內。
可聲請保護令的情境包含:
1、身體暴力(毆打、推擠、傷害)
2、精神虐待(辱罵、恐嚇、跟蹤、監視、控制行動)
3、經濟剝削(限制經濟自由、剝奪財產)
✔ 性暴力(性侵害、強迫性行為)
法院在審理時,會評估受害人是否因這些行為產生恐懼、不安、心理痛苦,若能提供具體證據,則有較高機率獲准保護令!
目前我國的保護令可分為:
1、通常保護令(適用於較長期的保護需求)
2、暫時保護令(法院尚未核發通常保護令前的臨時保護措施)
3、緊急保護令(適用於即時性威脅,警方可協助聲請)
1、禁止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身體、精神、經濟侵害等)
2、限制對方接觸、通話、騷擾、跟蹤
3、命令對方遷出住處
4、要求對方遠離特定場所(如住家、學校、工作地點)
5、子女監護、探視、撫養費裁定
6、負擔醫療費用、庇護安置等支出
★保護令一旦生效,警方有義務執行,若對方違反保護令,可依法處以刑責!
許多人擔心「保護令核發後,對方仍不遵守,該怎麼辦?」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1、持續跟蹤、監視、騷擾、威脅受害人
2、未經允許聯絡、接觸、通話、通信
3、未依命令遷出住居所
4、 未完成法院裁定的加害人處遇計畫
若對方違反保護令,受害人可以隨時攜帶保護令文件,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執行!警方有義務立即處理,並可依情節嚴重性拘捕行為人!
這兩種保護令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駁回聲請,或受害人撤回時即失效
受害人可隨時向法院聲請撤銷
核發時有效期限最長 2 年
若期間內受害人認為已無必要保護,可向法院聲請撤銷
若之後想再申請,則需提出新事證,法院才會重新審理
注意!保護令生效期間內,若加害人未有悔意或仍持續威脅,建議不要輕易撤銷,以確保自身安全!
如果你正在面對家庭暴力、精神虐待、騷擾跟蹤、恐怖情人糾纏等問題,保護令是確保人身安全的有效手段!但許多受害者在聲請保護令時,因為證據不足、程序不熟悉,導致法院駁回聲請,影響自身安全。
1、分析案件狀況,確認是否符合保護令要件
2、指導證據蒐集,確保申請成功機率提高
3、協助撰寫聲請書、準備訴狀,避免程序錯誤影響權益
4、提供後續法律支援,確保保護令落實執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如果你需要申請保護令,或擔心對方會違反保護令,不要單獨面對,讓專業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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