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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賀○○被控受委託代為持有○○○置業有限公司百分之6O.68之股票,雙方並簽訂代持股票協議書,其後不依約定配合返還股權之登記,涉嫌背信罪責,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在本所積極辯護及極力主張有利證據下,成功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號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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