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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告於駕駛水泥車時,未能注意車前狀況,而與切換車道的被害人發生嚴重車禍,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然則,事故發生後,被告卻遲遲未主動聯絡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或協商賠償事宜,令被害人家屬氣憤不已。全案經過安律師接手後,律所透過事證及相關資料,充分向法院展示了被告在事故中的過失責任,並強調其犯後態度不佳,已多次拒絕和解及賠償的要求,而在鑑定結果認定兩造間同為肇事原因、覆議認定被告為肇事次因的不利被害人結果,仍成功使法院做出10個月有期徒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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