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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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至親家人病危甚至過世,而被告仍然羈押在看守所,這無疑是極大的打擊。許多人關心,這種情況下,被告能否請求外出見最後一面?根據《羈押法》第23條,在特定條件下,是有機會申請戒護探視的,但必須經過嚴格審查,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獲得核准。
如果家人病重住院,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被告可以探望,但實務上可以透過律師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聲請,請求短暫探視。然而,由於病危不屬於法律明訂的允許範圍,審查標準通常較為嚴格,主要考量以下幾點:
▪️是否有醫院開立的病危證明
▪️被告所涉案件的性質與嚴重性(涉及詐欺、毒品等案件的批准機率通常較低)
▪️是否有逃亡或串證的風險
在少數獲准的情況下,通常會安排戒護外出,時間相當有限,可能僅限於醫院的病房內短暫探視。
如果家人已經離世,則可依《羈押法》第23條提出申請,但僅限於直系親屬及配偶的父母,包括:
▪️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
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被告可以在戒護人員陪同下短暫返家探視,並需於24小時內返回看守所。期間仍計入羈押日數,但全程會受到警方監管,行動範圍與時間都有限制。
1、親屬關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需提交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
2、案件性質與逃亡風險
3、是否有過去違反法紀的紀錄
O 如果獲准,被告將在戒護人員的監管下,返家進行短暫告別。
X 若遭拒絕,通常是基於逃亡疑慮、案件重大或有共犯可能影響偵查等原因。
1、立即準備相關文件(病危證明、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
2、透過律師正式向法院或看守所遞交聲請
3、清楚說明案件狀況,強調被告無逃亡或串證風險
在這類緊急狀況下,法律程序的處理速度至關重要。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能協助你盡快準備文件、撰寫聲請書,並向法院爭取最佳結果,避免因程序問題錯失最後的探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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