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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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針對在台灣若因吸食毒品遭警方逮捕時的具體應對指南,結合法律程序與實務建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你有權保持沉默,無需回答可能導致自我入罪的問題(例如毒品來源、吸食頻率)。
直接回應:「我現在保持沉默,在律師到場前不會回答問題。」
立即要求警方協助聯繫專辦毒品案件的律師(例如[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急難法律諮詢),律師可陪同製作筆錄,避免不當誘導或筆錄記載不實。
注意:若警方拖延聯繫律師,可記下員警姓名與時間,事後提出申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警方會要求採尿檢驗,若拒絕可能被強制採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重點:確認採驗程序合法(全程錄影、密封檢體),切勿簽署任何未載明具體內容的文件。
(1) 施用毒品的分級處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級處理:
第一級(如海洛因)、第二級(如安非他命):
•初犯可能先送「觀察勒戒」(最長2個月),若檢方認定有繼續施用傾向,再送「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
若三年內再犯,直接起訴(刑責: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如K他命)、第四級(如一粒眠):
•初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4-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2) 持有毒品的額外刑責
若身上被搜出毒品,除施用毒品罪外,可能加控「持有毒品罪」: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替代起訴或觀察勒戒
律師可協助提出醫療證明、家庭支持計畫等,說服檢察官給予「戒癮治療」而非起訴(例如:門診治療替代入監)。
成功案例:當事人因主動就醫戒癮,獲法院裁定不付觀察勒戒(這邊貼十個戒癮治療案例)。
2. 質疑檢驗程序合法性
若尿液檢體未依規定封緘、保存,或採驗過程無錄影,律師可聲請證據排除,導致檢驗結果無效。
3. 避免「自白」被不當利用
警方可能誘導「承認少量施用換取輕判」,但此類自白可能被擴大解釋為「長期吸毒」,律師需即時介入阻卻違法取供。
1. 地檢署階段:
檢方收到警方移送後,約1-2個月內決定「聲請觀察勒戒」或「緩起訴」。
律師行動:提出陳述意見書,強調無前科、願意自費戒癮治療,爭取緩起訴。
2. 法院階段:
若檢方聲請觀察勒戒,法院將「調查庭」決定是否准許(開庭時間約1-3週)。
1. 勿自行與警方協商
警方無權承諾「認罪就沒事」,任何協商需透過律師與檢方進行,避免被誘導認罪。
2. 刪除手機資料的風險
若警方查扣手機,刪除通訊紀錄可能構成「煙滅證據罪」(刑責更重),應直接交律師處理。
3. 戒癮治療的社會資源
各縣市衛生局提供免費或低額戒癮門診(如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癮防治科」),完成治療可作為減刑依據。
- 陪同偵訊:單次約80,000元。
- 單純撰寫緩起訴聲請書:約30,000元。
- 地檢署辯護(全案處理):約66,000元。
1. 立即聯繫律師:毒品案件黃金救援期不多,在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之前就需要趕緊寄出戒癮資料申請狀。
2. 主動就醫:保留醫療紀錄,證明戒毒意願。
3. 遠離不良環境:避免再接觸毒友,降低被認定「再犯」的風險。
緊急聯繫管道: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線:315-0034(手機加03)
請注意:以上內容為一般性法律建議,實際案件需依具體證據與專精毒品案件的律師策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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