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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告侵害配偶權可以得到多少賠償?」,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然而,賠償金額並非固定,法院會考量許多因素,並無明確的金額標準可供參考。
從過往的判決案例來看,法院在審理配偶權侵害案件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決定賠償金額:
一、 侵害行為的嚴重性及性質 : 例如,侵害行為的持續時間、次數、方式等,越嚴重、越惡劣,賠償金額通常越高。包含是否同時侵害其他權利,例如隱私權、名譽權等,都會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
二、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法院會考量雙方當事人的收入、財產狀況等,決定一個對被害人而言相對合理,對加害人而言相對公平的賠償金額。經濟狀況較佳的加害人,通常會被判賠較高的金額。
三、是否有達成協議: 若雙方在訴訟前已達成和解協議,並約定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會依協議內容判決,但會考量協議內容是否顯失公平。
四、證據的充分性: 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配偶權受到侵害,例如通話記錄、照片、證人證詞等。證據越充分,越有利於您爭取較高的賠償金額。
五、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權有一定時效限制,通常是指知道侵害配偶權事實時起算2年,超過時效則無法請求賠償。
因此,如果想要得知能獲得多少賠償,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才能更精確評估您的案件,爭取最大權益。
《民法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 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訴,2383 民事 判決》
本判決探討系爭協議書和解範圍及違約金之性質。法院認為,協議書和解範圍涵蓋簽署前所有被告與配偶間之侵害配偶權行為,而非僅限於協議書提及之特定時間點。關於違約金,法院認定其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並考量侵害情節及雙方經濟狀況,酌減違約金金額。此判決有助於釐清協議書和解範圍及違約金之適用,但賠償金額仍需考量個案事實及情節輕重。對於法律問題『提告侵害配偶權可以得到多少賠償』,本判決顯示賠償金額並非固定,法院會考量多種因素,包含協議書約定、侵害情節、雙方經濟狀況等,最終酌定合理金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訴,168 民事 判決》
本判決涉及配偶權侵害及隱私權、名譽權之保護。法院認定被告部分行為(如在車輛裝置GPS、在房間放置錄音筆)侵害原告隱私權,另部分臉書發文侵害原告名譽權,但駁回其他侵害隱私權及名譽權之請求。法院考量雙方行為及經濟狀況,酌定原告精神慰撫金。此判決說明法院會審酌侵害行為之類型、情節輕重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賠償金額。對於法律問題『提告侵害配偶權可以得到多少賠償』,本判決指出,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會因個案事實而異,法院會考量侵害行為的嚴重性、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其他權利,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最後判決合理的賠償金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原訴,9 民事 判決》
本判決處理配偶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包含時效問題及證據能力之認定。法院認為,原告請求權未逾時效,且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法院認定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並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部分金額。此判決強調時效及證據之重要性,並說明法院會依據個案事實及情節輕重,決定賠償金額。對於法律問題『提告侵害配偶權可以得到多少賠償』,本判決說明,法院會審酌侵害行為的嚴重性、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是否已超過請求權時效等因素,決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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