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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這個詞,常讓人誤以為「假」是指「假裝」。實際上,「假」表示「暫時」的意思,假扣押也就是暫時扣押的意思。
當有人欠錢不還,正常程序是打民事官司後,勝訴後再去強制執行,但是訴訟過程通常沒有個一年半載是不會結束的,這時,債務人若為了規避債務,很有可能會去移轉他名下的資產,也就是俗稱的脫產。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聲請假扣押,那麼債務人暫時不能隨意處分他的財產了,才不會讓債權人在訴訟上白忙一場。
一、聲請假扣押的要件?
(一)必須是「金錢」
假扣押的標的,只能是「金錢」或「得易為金錢」。其他非金錢的暫時性請求,則是要以「假處分」或「暫時狀態假處分」處理。
(二)必須要有「必要性」
只有在債務人確實有打算脫產、或債務人本身財務狀況確實不足以賠償,才可以發動假扣押;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的財力是足以賠償,且沒有脫產的跡象,是沒辦法通過假扣押的「必要性」這關,所以在聲請假扣押時,債權人要特別向法院說明確實有假扣押的必要,法院才會准予。
常見的脫產手段有債務人聯繫不上、刻意減少自己名下的財產,例如將房子車子過戶給家人。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符合這些狀況,為了避免債權人拿不回錢,法官在綜合各方考量後,就可能會同意假扣押,但實務上,法院通常都會要求債權人先支付假扣押的擔保金後再執行。
二、擔保金要付多少?
因為假扣押所產生的後果,對債務人非常巨大,為了壁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的方式侵害債務人的權益,所以需要債權人先支付一筆擔保金到法院。
而這筆擔保金的金額是由法官決定的,通常債權人需要支付大約「請求金額的3分之1」作為擔保金(確切金額仍是由法官裁量)。
三、如何聲請假扣押?
1. 撰寫「假扣押聲請狀」。
2. 遞狀至管轄法院。
3. 繳交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
4. 大約1-2週後會收到准予假扣押的裁定。
5. 持裁定正本可以先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哪些。
6. 強制執行:確定債務人有財產可以假扣押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向法院繳交執行費及擔保金後即可假扣押,需注意的是,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時效為30日。
以上就是關於假扣押的資訊,當然實務上操作起來仍然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如果對於假扣押的執行、抗告等程序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還是要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可以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或直接在下方留言,將會立即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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