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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差異:你說的話,可能觸犯哪一條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聽到或看到他人發表意見,甚至進行批評。但這些言論若逾越了法律的界線,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這兩個罪名雖然都屬於妨害名譽罪,但其構成要件卻有相當大的差異。我們將詳細介紹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讓讀者能更清楚地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
♦ 構成要件: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行為主體:為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行為客體:為他人,即活著的人。
3.行為客觀要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謾罵或輕蔑的言行。
4.行為主觀要件: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
5.行為方式: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即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可知悉的場合。
♦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場合,對他人進行直接的侮辱、謾罵或輕蔑的行為,例如在路上對陌生人破口大罵、在社群媒體上公開辱罵他人等。
♦ 構成要件: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要構成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行為主體:為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行為客體:為他人,即活著的人。
3.行為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
4.行為主觀要件:具有散布於眾的故意。
5.行為方式:行為必須是散布於眾,即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
♦ 綜上所述,誹謗罪是指散布不實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散布他人偷竊的謠言、在公司內部散布同事性騷擾的謠言等。
要件 |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
---|---|---|
行為方式 |
公開場合直接侮辱 |
散布不實事實 |
內容 |
侮辱、謾罵、輕蔑的言詞 |
足以毀損名譽的事實 |
法律效果 |
處拘役或罰金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舉例說明 |
在捷運上對其他乘客大聲叫罵「白痴」、「笨蛋」等 |
在臉書上發文指稱某位名人吸毒,但並無證據 |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遭到他人指控誹謗,如果能證明你的言論確實屬實的話,即不會造到處罰,而大法官釋字509號也說明:「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認為就算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只要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可以讓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話,就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處罰,但若是涉及人的私生活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使屬實,也不會受到不罰條款的保護,需要特別注意。
• 言論自由與法律責任: 言論自由雖然重要,但並非絕對,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仍應注意法律的限制,避免觸法。
•網路世界非法律真空地帶: 在網路世界發言,同樣適用刑法上的規定,切勿隨意散布不實訊息或侮辱他人。
•求證再發言: 在轉發或分享訊息前,應先查證其真實性,避免成為散布謠言的幫兇。
•理性溝通: 與他人意見不合時,應以理性方式溝通,避免情緒化地攻擊他人。
•法律諮詢: 若涉及法律問題,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名譽而設的法律。在言論自由與法律責任之間,我們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應尊重他人的名譽,避免做出傷害他人、觸犯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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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差異!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遭到他人言語侮辱或被散播不實謠言,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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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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