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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許多法官或者檢察官在裁定被告以一定金額交保之後,有時往往還會要求被告應該限制住居並向指定的警局報到,但有時候報到的時間太過頻繁,會造成被告生活上的困難,又或者是被告有因為工作或者家庭因素,需要搬遷至其他地方,此時是否可以更改限制住居的地址以及報到的時間與頻率呢?答案是可以的!!!
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定期向指定之機關報到;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分析上開條款立法理由略為:因無羈押必要或不適宜羈押,而准其保釋在外,但其保釋期間之行為仍應受到一定限制,俾符合以具保替代羈押之目的,故應許法官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命被告遵守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事項。然因情事變更,而有改命遵守事項、延長期間或撤銷之必要,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說,法官可以依照個案的情節,變更限制住居的地點或者向警局報到的頻率。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許多當事人在案件進行中,變更限制住居的地址以及向警局報到的頻率,以下提供相關案例給讀者參考,若您有遇到想要變更限制住居地點或者想要變更向警局報到頻率的相關問題,歡迎尋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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