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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的法律上,針對配偶外遇的情形,大家耳熟能詳的刑事「通姦罪」,在2020年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已經除罪化了,那麼受害人如果要循法律途徑救濟,就是要提起民事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
我國雖然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配偶權」,現行法律實務上,當夫妻一方外遇,被害的一方得以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的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一、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有時效嗎?
1. 從知悉配偶權被侵害時起,2年內須提出。
2. 如果不知道對方外遇,後來才知道,但外遇事實已經發生超過10年,就不能提出了。
二、如何認定配偶權遭侵害?
以下是法院認定在什麼情況下,已經侵害了配偶權的常見論述。簡言之,在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都認為已經逾越了一般社交行為的往來,就可以認定配偶權遭到了侵害。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再婚外情係指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即一般所稱之外遇,婚外情不以發生通姦行為為必要,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則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三、如何舉證配偶權遭到侵害?
以下整理常見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1. 曖昧、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簡訊、對話紀錄
2. 雙方親吻、擁抱、鹹濕的照片
3. 曾目擊雙方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範圍行為舉止之證人
四、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法官通常會綜合一切因素來決定賠償金額,包括實際加害情形、受害者遭受的影響與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以下是各類情況可能判賠的金額,但請注意,此僅為參考,實際仍要回歸個案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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