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ggdlr
https://www.instagram.com/peggy_afterwork/
陳品妤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花蓮律師事務所,花蓮法律事務所
店家商品
一、什麼情況下什麼情況下父母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個條文就說明了「被扶養需要什麼要件」,也就是「不能維持生活」以及「無謀生能力」。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指的是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支應生活,例如沒有退休金、投資收入、名下也沒有不動產等,生活確實有困難,此時就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而所謂「無謀生能力」,指的是不具有勞動力。但若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就算仍有勞動力,還可以繼續工作,但他們選擇退休或離開職場,此時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跟子女請求扶養費的。
二、子女可以拒絕給付嗎?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父母其中一方,在子女未成年、還小的時候就離開他們身邊,並沒有盡到父母的照顧保護責任,或是有家暴的傾向、對於孩子及家庭毫無任何貢獻,而當子女們長大成人了,他們便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子女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畢竟兩方已經形同是陌生人了,或者對方根本沒有扶養過自己,這時候還要求子女要去付扶養義務,並不合理,因此,法院在審酌父母的不盡責程度後,就會做出「減輕」或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若還有文章以外關於扶養費的問題,都歡迎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或直接在下方留言,將會立即回覆您。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