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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
壹、「保護令」可以分成三種類別:
一、緊急保護令
1. 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 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暫時保護令
1. 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 核發
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三、通常保護令
1. 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 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 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最高為1年。
貳、限制的內容?
當受到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時,可以禁止施暴人以下13項行為:
1. 禁止相對人(即施暴者)再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相對人搬離被害人的居住所。
4.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決定汽車、機車或生活上所需用品的使用權。
6. 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暫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7. 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包含:時間、地點,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禁止會面。
8. 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所的房租或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9. 相對人承擔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的費用。
10. 相對人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等處遇計畫。
11. 相對人負擔律師委任費用。
12.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的來源或相關資訊。
13. 其他必要命令。
由於民事保護令是要求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充足的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常見的證據有驗傷單、相關證人、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時的錄音錄影、照片等,若還有文章以外的保護令相關問題,或在執行上有任何疑問,都歡迎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或直接在下方留言,將會立即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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