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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前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定離婚事由!
婚姻過程充滿痛苦不堪,想訴請離婚又擔心離婚的事由不被法院採納,一起來看看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有哪些吧!
關於離婚的法定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分別有十項法定事由,以及「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1.重婚
指配偶除了跟自己結婚外,又跟他人結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指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包含身體上、精神上、言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已經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生活的程度。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若有虐待小孩、父母、祖父母的情形,可以依照本款向法院訴請離婚。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指無故不回家,也未曾告訴其去處,也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指配偶意圖殺害自己。
7.有不治之惡疾
指配偶得到重大或無法痊癒的疾病,已對兩人共同生活造成障礙。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指配偶罹患精神疾病,且已達重大不治的程度,不論是先天或後天皆可訴請離婚。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指配偶失蹤三年以上,需有相關警局通報失蹤的資料,以確認配偶確實已失蹤。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是過失犯罪則無適用。
11.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上面十種法定離婚事由比較嚴格,實務上最常使用的是「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概括事由,當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已至難以維持而無回復可能性的情況,這時候婚姻只剩下空殼,原則上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也說明了,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已超過相當期間,不能完全剝奪有責配偶訴請離婚的權利。
其實很多客戶遇到的情況是比較複雜,可能有不止一種以上的離婚事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的證據資料要如何搜集以及提出,更是離婚訴訟的重要環節,因此強烈建議先諮詢律師、擬定好策略,才能達到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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