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阿嬌因與前夫感情不睦而協議離婚,當時阿嬌工作收入不穩定,看在前公婆相當疼愛孩子,且前夫再三承諾會好好照顧孩子的份上,同意由前夫單獨擔任孩子的親權人。離婚後,前公婆對孩子的愛也確實讓阿嬌放心不少,即使仍不時要往返自家與前夫家照顧孩子,阿嬌也覺得幸福!
好景不常,前夫因工作不順變得情緒暴躁、經常一言不合就大呼小叫,阿嬌原以為只是短暫過渡期,前公婆也安慰阿嬌會幫忙多注意。沒想到,不久後某天深夜阿嬌接到電話通知,竟是前夫讓孩子吞了安眠藥,企圖帶著孩子自殺!這晴天霹靂的消息,讓阿嬌抓著電話的手不自覺地顫抖、腦中頓時一片空白,好不容易回過神,才知道是前公婆即時發現才阻止悲劇發生,當下阿嬌立刻報警,員警也立刻通報社會局並為孩子聲請緊急保護令。
經過這次事件,阿嬌下定決心要將孩子帶在身邊照顧,著手準備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改由阿嬌單獨擔任孩子的親權人。不過,從阿嬌提出聲請到法院作出裁定前,孩子的親權人依然是前夫,即使前公婆現在幾乎24小時陪在孩子身旁,阿嬌仍心有餘悸,害怕這段時間前夫會做出更可怕的事,只要孩子一日不在身邊就無法安心入眠,正苦惱著還能做些什麼?阿嬌來到事務所諮詢想了解並聽聽筆者的建議。
◆談談家事非訟事件中的「暫時處分」
眾所周知,但凡有糾紛想透過法院實現自身權利,從起訴或聲請的那一刻到法院作出裁判,甚至到最後強制執行,都需要耗費相當時日處理,且這段期間充斥太多變數及不確定性,若只能僵化地等待最後結果而無其他作為,往往會錯失最佳的處置時機!為避免將來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或難以回復的傷害,立法者針對特殊緊急且必要的情況,給予原告或聲請人提前實現權利的暫時性保護措施,於家事非訟事件中就是所謂的「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的案件類型很多,其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親權(即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停止親權、交付子女等親子非訟事件,在法院受理案件期間,案件尚未經法院裁定確定前,聲請人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要求或禁止關係人為特定行為或其他適當的暫時性措施,例如:先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的方式及期間等等(參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
想必有人質疑,案件又還沒確定怎麼知道聲請人的聲請事項一定有理由呢?這樣提前限制關係人可為或不可為一定行為,公平嗎?對此,立法者為尋求雙方利益之平衡點,且避免此制度遭有心人濫用,特別設下門檻:倘若聲請暫時處分的本案聲請內容,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就不能核發暫時處分;此外,在本案聲請內容非顯無理由的前提下,還必須具有「非立即核發,否則無法確保本案聲請內容實現」的必要性及急迫性,法院才能核發暫時處分提前保護聲請人的權益,並避免因案件延滯導致請求事項不能實現所衍生之損害(參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
◆結論
回到阿嬌遇到的問題,既然阿嬌已經著手準備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而且聲請事由是因為前夫做了危害孩子生命安全的危險行為,可見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再者,若不即時將孩子帶到阿嬌身邊,反而讓孩子持續住在前夫家,即便有前公婆照顧著,也難以確保在改定親權案件審理期間中,深陷情緒困擾的前夫不會遷怒於孩子,又趁機做出對孩子不利的舉措,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基於如此特殊急迫的情形,筆者建議阿嬌,在改定親權案件裁定確定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先將孩子交由阿嬌照顧,並讓孩子與阿嬌同住。如此一來,就可在孩子人身安全得以確保的前提下,讓阿嬌放心面對接下來的法律程序。了解後,阿嬌懸在心頭的大石終於落下,為了孩子再次勇敢面對挑戰的信念也更加堅定,筆者也將陪著阿嬌走完這段艱難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