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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警示帳戶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過去詐欺被害人若被警銀聯防成功,沒有匯款到詐欺人頭帳戶內,被害人若無損失,可能不會報案,導致警方無法通報165系統「即時警示」,此時後續可能會有其他人因此受害而將款項匯入。先前金融機構通報轄區員警,成功阻止被害人匯款後,被害人可能因沒有財產損害,不願製作報案筆錄,導致警方無法通報165系統,將該可疑帳戶即時警示的困境,影響所及造成其他被害人仍陷於隨時可能受騙匯款至該帳戶的風險,檢、警、金不僅無法及時凍結該帳戶內可疑贓款,後續更衍生追查提領車手等諸多刑事案件。
為了避免上面的狀況產生,現在各縣市都陸續設立「可疑帳戶預警中心」,未來金融機構一旦察覺帳戶異常,不需要等「被害人報案」,即可透過通訊群組通報或填寫通報單給警方,再由檢方確認後,就可列為警示帳戶,可掌握機動打詐效能,在最快時間內截斷詐團金流。
也因此在現在新的規定之下,被列為警示帳戶不再必須要被害人報案才行,如果警察、檢察官或者金融機構認為帳戶有可疑的嫌疑,這時候在檢方確認後,就可以直接列為警示帳戶,即使沒有被害金額進入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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