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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黃○○、胡○○等人被控涉嫌吸金,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向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以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涉嫌違反銀行法,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擔任辯護人,在本所積極辯護及主張有利事證下,成功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字第○○○號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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