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銓的父親年輕時在外創業經常早出晚歸,家務全交給母親打理,夫妻兩人感情不深,三個孩子的成長過程,父親也很少參與其中,數十年過去,阿銓的兄姊都結婚另組家庭,獨留阿銓一人在老家陪伴年邁的母親。
前些日子父親病逝,正當阿銓忙著處理父親的喪事,阿銓的哥哥突然拿出父親生前預立的遺囑,要求將阿銓與母親現住的房屋過戶到他的名下,原來在父親過世前夕,阿銓的哥哥私底下找過父親,想讓父親資助自己岌岌可危的事業,沒想到父親竟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將所有財產全交給阿銓的哥哥挽救他的事業!原以為父親至少會留下老家房子好讓母親頤養天年,阿銓不敢相信父親竟會將遺產全給了平日鮮少回家、對父母不聞不問的哥哥;母親得知後相當難過,甚至每天擔心會被哥哥趕出家門!
阿銓雖然生活不致有所影響,但看著年邁的母親終日鬱鬱寡歡也不知該如何是好,徬徨無助之際,來到筆者服務的諮詢地點詢問,透過以下幾個問題的釐清與分析,阿銓也終於知道下一步該如何走。
◆有了遺囑,就無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按阿銓轉述哥哥的話:「爸爸還活著的時候就已經答應我,這些財產是要給我的,只是不方便馬上處理才會寫遺囑,所以遺產當然要照遺囑上的處理才對。」
遺囑雖然是被繼承人生前對於死亡時所留遺產的規劃,但在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是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規定)時,當夫妻一方死亡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就產生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詳文可見筆者於《離婚後,對方一半的財產是我的?》─婚姻觸礁之財產議題(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本認識一文】,對於被繼承人而言,這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於債務,且依照民法繼承編規定,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需先行清償負債後,若有剩餘才是繼承人可分配取得的遺產,換言之,必須先將這筆債務扣除後全體繼承人才能繼承其餘遺產。
談到這裡,想必讀者心中都有了答案吧!沒錯,即使阿銓的父親生前預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指定由哥哥繼承(事實上遺囑內容也牴觸了特留分的規定,但本文暫不討論特留分相關問題),阿銓的母親依然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項法律賦予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遺囑而失去。
◆阿銓的母親對於遺產,不只是個繼承人!
阿銓的哥哥雖然主張:「你們(指阿銓、母親和姊姊三人)只是繼承人而已,遺囑說要把全部遺產給我,不管怎樣你們就得先給我。事後要不要讓媽媽住是我的問題,跟繼承沒有關係。」
不過,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消滅的同時也發生繼承事實,生存配偶同時具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及「繼承權人」的雙重地位!對於死亡配偶留下之財產,生存配偶可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地位先向其餘繼承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全體繼承人於遺產範圍內承受這筆債務後,生存配偶再基於「繼承權人」地位與其餘繼承人就剩餘的遺產淨值按比例進行分配。
【舉例】死亡配偶的遺產有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且有兩名子女,而生存配偶的現存婚後財產為0元時:
《情形一》生存配偶「未」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遺產1800萬元,依法律規定平均分配,生存配偶可分得600萬元〔1800萬元÷3=600萬元〕。
《情形二》:生存配偶「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生存配偶可先主張分得900萬元〔(1800萬元﹣0元)÷2=900萬元〕,再就剩餘遺產900萬元,與兩名子女繼承平均分配各得300萬元〔900萬元÷3=300萬元〕,生存配偶總共可取得1200萬元。
可見生存配偶有無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差別很大喔!
結論
回到阿銓的問題,雖然阿銓父親生前預立遺囑將全部遺產都給哥哥,但阿銓的母親仍可透過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從父親遺產中先拿到一筆錢或等同價值的財產,之後阿銓與母親、哥哥、姊姊才能就剩餘遺產淨值,依遺囑進行分配或主張特留分受侵害等等。如此一來,阿銓要為一生奉獻給家庭的母親爭取更多,就得好好幫母親計算父母的婚後財產狀況,並評估母親該如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才能獲得最多保障,好讓母親晚年生活不致於在擔心害怕中度過。
從阿銓言談中看得出他對母親的一片孝心與不捨,雖說未來仍需克服許多難題,但看到阿銓從原本滿面愁容中鬆了一口氣,筆者既欣慰且榮幸,期盼人有善願,天必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