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收到朋友的簡訊,表示她有個朋友遇到一些問題,希望我能協助他想想辦法。她這位朋友(化名:阿虎)跟妻子結婚後白手起家,從經營小麵攤做起,到現在已經有了自己的店面,幾年來胼手胝足打拼也算小有名氣。阿虎為了讓妻子安心,生活有所保障,將他好不容易攢下的錢買了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跟孩子一家四口就住在這房子裡。
沒想到幾年過去,原以為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生活的阿虎,發現妻子在網路上結交了一群網友,平時看妻子跟他們只是聊聊天、偶爾相約喝個下午茶沒啥異狀,也沒特別放在心上。但就在幾個月前,妻子開始藉口網路社團活動,跟那群網友相約聚會的次數越來越頻繁,甚至曾經好幾天沒回家,阿虎也完全聯絡不到妻子!
此時,阿虎心裡瞬間湧上所有不好的念頭,擔心妻子人身安危、懷疑妻子出軌做了對不起他的事……?低落的情緒,不僅影響了家庭氣氛,也間接影響到店裡的生意。某日夜深人靜,阿虎看著空盪盪的房間,忽然想到這間房子當初全部登記給妻子,如果哪天妻子將房子給賣了,他和孩子就沒了棲身之所,越想越害怕,便四處打聽解決方法,後來他透過朋友介紹前來找我,劈頭便問:「聽說可以直接扣住妻子名下的房子避免妻子變賣,這是真的嗎?如果可以,要怎麼做呢?」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建議阿虎先冷靜下來,理解以下制度內涵後,仔細思考幾個關鍵問題,或許慢慢就會找到答案。
◆何謂保全程序?家事訴訟事件可聲請保全程序?
一般在民事財產訴訟中,為避免對方脫產導致即使最後獲得勝訴判決卻仍然求償無門的情況發生,法律提供給債權人一種暫時權利保障的方式—「保全程序」(即假扣押、假處分)!也就是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為保全日後得以順利強制執行實現債權,於尚未獲得確定判決前,先行提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理由,向法院聲請准予命債務人禁止處分其財產的程序,確保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後拿得到錢或取得特定財產。
有發現嗎?「保全程序」最重要的目的在於保障財產權利的實現,因此,具備財產權利,便是發動「保全程序」的前提要件!然而,基於身分關係所生家事訴訟事件,也會有「保全程序」的適用嗎?答案是:有的!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明文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可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的規定,換言之,當有保障財產權利實現的需求時,家事案件一樣可以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阿虎的選擇(法律層面)
聽完阿虎的訴求,筆者發現阿虎想做的「扣住妻子名下的房子」,其實就是一種保全程序;不過,阿虎對妻子能主張的財產權利是什麼呢?依照阿虎的描述,這間房子當初似乎是由阿虎單獨出資買下,也就是說,阿虎可以主張這間房子實際所有權人是他本人,只是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而已。因此,筆者建議倘若有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契約存在(無論紙本或口頭),阿虎對妻子就有「返還借名登記物」的債權請求權,為保障此債權將來得以強制執行順利實現,就可於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保全程序,請求法院准予命妻子禁止處分這間房子。
但如果無法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契約,又該怎麼辦呢?從阿虎描述跟妻子的相處互動,不難發現夫妻關係已經發生裂痕,筆者建議若阿虎未來打算跟妻子離婚,無論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在離婚後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家事訴訟事件中,也同樣可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債權請求權,於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保全程序,請求法院准予阿虎對於妻子一定財產範圍內為假扣押,達到禁止妻子處分這間房子之目的。
然而,阿虎聽完筆者的建議,沉默許久後,表示暫時無法提出雙方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證據,也不想和妻子離婚!跟筆者討論後,阿虎決定暫時不改變現狀,想要先找機會跟妻子溝通,嘗試找到其他解決方法。
◆ 結論
阿虎最終決定再給自己跟妻子一次機會,畢竟以法論法,妻子為房子的登記所有權人,妻子本來就可以本於自由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阿虎沒有對妻子存在任何財產請求權,不能平白無故就扣住妻子名下的房子,這無疑也是對妻子財產權的侵害!
談到這裡,筆者想起長輩說過的一句話「法律是道德的底線,訴訟是解決的可能,但真正要面對問題的只有自己」,世事多舛,法律與訴訟不是解決問題的萬靈丹。許多人遇到問題,總是直覺性地想要找到對自己有利,可以一擊致勝的法律規定;甚至盤算應該如何打官司,把自己面對的問題一股腦扔給律師、法官,寄望他們按自己的想法幫自己解決問題。豈知,除了法律層面,這世上多的是人情義理,道德倫常,很多時候更需要追根溯源地誠實面對問題,眼下再難解的糾葛,總會有機會大事化小,也才有解決的可能!
就像阿虎,雖然一開始跟許多人一樣陷入「除了興訟否則沒有其他解決辦法」的漩渦,在聽過筆者建議與討論後,誠實面對眼下的問題以及自己與妻子的感情,最後做出不打算提起任何訴訟的選擇,顯然已經擺脫先前的惡意循環。至於接下來如何做,筆者相信在他心裡已經有了方向,也明白如何為下一步做好準備,或許此刻,才是阿虎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