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辦完母親的告別式,阿騰(化名)身為家中長子清點著母親身後留下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保險、基金、股票……等。因為父親英年早逝,母親一手將阿騰三姊弟辛苦拉拔長大,如今母親也走了,留下來的遺產理應由阿騰三姊弟平均分配。雖然全家人仍在失去母親的悲痛情緒之中,阿騰依然打起精神邀集姊姊和弟弟開個家庭會議,討論如何分配母親的遺產!此時,姊姊突然拿出母親生前寫好的「遺囑」告訴阿騰及弟弟:「母親已經將所有的遺產都指定給我了,剩下的我來處理就好!」;頓時間,阿騰愣住了,接過姊姊手上的「遺囑」仔細一看,是一份用電腦繕打的文件,母親名字旁邊蓋有母親的印鑑章,還有三位不認識的名字在見證人欄位,旁邊也蓋有印章,看上去是一份完整的文件,但阿騰與弟弟的心中卻充滿疑惑,難道這樣姊姊就可以拿走母親全部的遺產嗎?阿騰拿著這份「遺囑」仔細端詳,同時用手機拍下存證,之後來到筆者服務的諮詢點,針對他母親的遺產詢問他和弟弟還能做些什麼呢?
◆思考一:代筆遺囑之效力
人到了一定年紀總會想為未來安排,包括哪天離開這個世界,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紛爭,無論是提前為自己準備或為家人打理,「立遺囑」經常是一種選擇!法律規定的遺囑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各有應具備的要件,前面文中阿騰姊姊拿出母親的遺囑中,未提及「公證人」而有「見證人」,也不是要透過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性質上應屬於「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需要三個以上之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從文義上來看,代筆遺囑必須由見證人親自書寫筆記,但在民國108年2月13日法務部曾以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揭示,為符合社會現況及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筆記」方式並不限於親筆書寫,另以電腦製作繕打也是可以的;因此,阿騰母親的遺囑內容雖然不是見證人親筆書寫,也不會因此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必須於遺囑上親自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以按捺指印代替之」,換言之,遺囑人簽名或捺指印是不能僅以蓋章取代的!雖然民法第3條有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但內政部101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則揭示透過筆跡比對可防止遺囑遭偽造或變造,所以遺囑人及見證人的簽名不適用民法第3條以蓋章取代簽名的規定,也就是說,阿騰母親的遺囑上只蓋有母親及三位見證人的印章,完全沒有親筆簽名,並不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阿騰及弟弟可主張這份遺囑欠缺法定要件,不生遺囑效力,母親的遺產則應回歸由阿騰三姊弟共同繼承。
◆ 思考二:即便遺囑有效,是否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呢?
退萬步言,即便阿騰母親的遺囑具備了應有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遺囑內容卻將遺產全部給了姊姊,忽略了阿騰及弟弟在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下,法律所保障的「特留分」!是的,民法第1223條規定,合法繼承人保有應繼分特定比例之最低繼承保障,以阿騰及弟弟來而言,法定應繼分為遺產之各三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各為遺產之六分之一。換言之,在母親遺囑有效的前提下,阿騰及弟弟仍得繼承母親遺產中六分之一的特留分;若姊姊執意要拿走母親全部遺產,阿騰及弟弟則可依民法第1225條提起訴訟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要求姊姊返還應分得之特留分。
◆ 結論
綜上,無論以何種思考角度,阿騰的姊姊都無法單憑手中這份母親生前簽立的遺囑,便將母親所留遺產全部占為己有。然而,實務上也不乏為了爭遺產,歷經多年仍訟爭不斷的親手足,想來也不勝唏噓。筆者以為,法理之上不外乎人情,面對這種問題,身為長輩情理上更應慎重公平盡早做好安排;身為晚輩則應多些理解包容各自安好。若能如此,也算是留給兒女們最後的溫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