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可、小艾原本與父、母親同住在一個屋簷下,自從幾年前母親過世後,小艾因為交往對象不被父親接受,經常與父親發生爭執,為了減少與父親的衝突,小艾不得不自己搬出去住!
幾年後,父親開始出現失智症狀,漸漸想不起許多事,每天呆坐在客廳望著窗外發楞度日,小可雖然與父親同住,卻因工作關係經常早出晚歸,甚至必須出差好幾天無法照料父親的生活起居,平日也很難跟公司請假帶父親去醫院看診、治療,於是小可拜託在離家不遠處開早餐店的小艾,當她不在家的時候抽空回家照顧父親。自此,小艾便每天回家照顧父親的三餐起居,還會不定時地帶父親到醫院回診,或到社區學習中心上課,甚至偶爾安排父親外出旅遊踏青。在小艾的細心照料下,父親的失智症狀未再惡化,這樣的生活也維持了五、六年…
最近,隨著父親年紀越來越大,失智程度也逐漸進入中、重度程度。某天,小可發現父親的存款有異常提領紀錄,懷疑小艾自行挪用父親的存款,甚至有侵吞父親名下財產的嫌疑;然而,小可不知道的是,過去這幾年父親開刀、住院、聘僱看護以及每月回診醫療費用、日常生活開銷都不少,父親的存款都是用在這些地方,但無論小艾如何解釋,小可都不相信!
於是,小可在朋友的建議下,向法院聲請對父親為「監護宣告」,並由自己單獨擔任監護權人,小艾得知後,雖然痛心但想到這幾年小可並沒有真正照顧父親、對父親的病情也不瞭解,由小可單獨擔任監護權人並不是對父親最好的安排,幾經思考後,也向法院提出單獨監護的聲請。然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並未馬上針對兩人各別的主張進行審理,反倒是立即依職權為父親選任「程序監理人」。
小艾不解法院這麼做的意義,也不清楚「程序監理人」在程序中究竟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於是抽空到筆者的事務所詢問意見…
◆ 程序監理人的角色定位
在家事事件程序中,當「父母都要爭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或「應受監護(輔助)宣告者有多名子女同時聲請擔任監護權人」時,於法庭攻防中「未成年子女」、「應受監護(輔助)宣告者」的聲音往往因處於相對弱勢而被忽略,導致承受最終裁判結果的人,卻無法真正完整表達內心的想法,甚至成為制度下的犧牲者!
為落實保護「未成年子女」、「應受監護(輔助)宣告者」的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設置中立第三人作為這些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也就是「程序監理人」,而「未成年子女」、「應受監護(輔助)宣告者」則是受法律保護的「受監理人」;簡單來說,程序監理人的任務,就是確保在法院審理程序以及裁判結果中,受監理人的最佳利益都能受到保障,所以若發生審理過程有任何傷害受監理人利益的情事,他都要立刻提出讓法官處理。
然而,若遇到「未成年子女」、「應受監護(輔助)宣告者」欠缺表達能力,無法直接表示內心想法時,程序監理人則必須透過家訪、會談,來觀察、了解受監理人與家庭成員間的互動關係、感情及生活方式等一切情況,以便提出符合受監理人權益保障的具體建議及報告給法院,讓法院得以看見事件完整樣貌,並能全面性地考量各方因素做出適當裁判。
換言之,如同標題所說,「程序監理人」的意義,就是讓你聽見受監理人真實的聲音、心中的意願!
◆ 結論
回到上面案例,小可雖與父親同住生活在一起,但實際照顧父親的卻不是小可,而是非同住在一起的小艾,對於年邁失智的父親不能變動其原有居住及生活環境的前提下,該如何做才是對父親最好的安排?由實際照顧的小艾單獨監護,如果同住的小可不願意配合刻意阻擾,小艾如何實質照護父親呢?反之,由同住但從未實質照護的小可單獨監護就會比較好嗎?
仔細推敲,便能理解法院為何不馬上針對小可、小艾各自的主張進行審理,反倒是立即依職權為父親選任「程序監理人」。清官難斷家務事,面對這樣的難題誰都沒有十足的把握保證自己的立場最好。因此,就讓程序監理人扮演父親的守護者,從生活照顧、財產管理、醫療需求等各個面向,向法院提出最有利於父親的解決方案及建議,並在父親理解並能適度表達之情形下,讓法院得以了解父親真實的心聲,如此才能讓父親真正受到保障,享有無憂無擾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