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與阿雯結婚多年,兩人因個性觀念差異太大時常爭吵不休,孩子出生後,阿雯為了照顧孩子辭職在家,由小徐擔起整個家庭的經濟重擔,自此兩人更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不久,小徐與公司女同事產生情愫,兩人濃情密意關係迅速發展,甚至規劃起未來一同生活的藍圖,也讓小徐內心對阿雯的不滿,以及想擺脫既有家庭的想法日益加深。某日與阿雯大吵過後,小徐以彼此個性差異太大無法繼續生活為由要求與阿雯離婚,在小徐強硬的態度下,阿雯只好同意放手,畢竟做不成夫妻也還是孩子的爸媽,好聚好散總比彼此仇視來得好!
見計得逞,小徐馬上著手撰寫「離婚協議書」,內容依照兩人簡單談定的條件填完後,小徐先在協議書上簽名,心想:「暫時別讓家中長輩知道,免得另生波瀾。要不找麻吉A、B當見證人好了,每次我跟阿雯吵架都找他們喝酒,這次要離婚他們應該會挺我…。」,隔日,小徐便把「離婚協議書」拿給麻吉A、B簽名,麻吉A、B見小徐已經簽好名字,而且小徐也說阿雯已經同意,於是安慰幾句後,便都在【見證人】處簽名。
幾天後小徐把協議書給阿雯簽名,兩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那日,小徐便搬離了兩人共同的住處,與公司女同事展開新生活。不久後,阿雯從閨蜜口中得知,小徐離婚後立刻交到新女友並同居,且小徐離婚前其實早已外遇,之前的好聚好散只是想騙她離婚…心有不甘的阿雯,每當想起這段悲傷的婚姻,總會拿起離婚協議書止不住埋怨,身心與日常生活也徹底亂了節奏。某天,阿雯帶著那份「離婚協議書」來到筆者服務的議員服務處諮詢,經過幾件事情的確認後,筆者建議阿雯可以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恢復與小徐之間的婚姻關係,為什麼呢?
兩願離婚之證人法定要件
夫妻關係走到了盡頭,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法律上稱作「兩願離婚」(另外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稱作「裁判離婚」),必須符合「以書面為之,且書面上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的要件,才算有效離婚!其中關於「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法院實務上認為,固然不要求證人在寫離婚協議書時都要在場,也不限於夫妻協議離婚時在場的人才能當證人,但如果證人僅僅聽夫妻一方的說詞,未曾聽聞另一方確實有離婚之真意,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也難認已具備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參照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裁判意旨)。也就是說,離婚見證人必須要親自聽聞確認夫妻雙方都有離婚之真意,並簽名於離婚協議書上,才是符合法定要件的。
回到上面個案,雖然小徐已自行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人麻吉A、B要簽名時,確認小徐一方的離婚真意當然沒問題,但阿雯並不在現場,即使小徐告知麻吉A、B阿雯也想離婚,或是麻吉A、B從過去與小徐及阿雯共同相處的經驗,也覺得阿雯是想離婚的,但只要麻吉A、B沒有親自與阿雯聯繫,確認她對於離婚的想法,就直接於見證人處簽名,實務上便會認定此時欠缺「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的法定要件,不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既然離婚不生效力,就該恢復原本的婚姻關係啊!不過戶政機關不會平白無故將已辦妥的離婚登記塗銷,除非二人復婚辦理第二次結婚登記,否則阿雯就必須透過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讓法院以判決認定兩願離婚無效,如此才能恢復阿雯與小徐原有的婚姻關係。
結論
離婚案例中,心有不甘的一方,往往會想盡辦法試圖討回公道。就像阿雯這樣,雖然也曾動過好聚好散,放手讓彼此追求美好未來的念頭,但在發現自己受騙心生不滿的同時,也放棄了好好生活的選擇。更殘酷的是,雖然阿雯找到了恢復婚姻關係的方法,但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以後呢?假使小徐不願破鏡重圓,甚至在同一個案件中對阿雯提起另一個「離婚訴訟」的【反訴】,也就是說,當兩願離婚確定無效恢復原有婚姻關係後,兩人只得繼續纏鬥在離婚訴訟之中,惡性循環下去。
人走茶涼,感情世界的快意恩仇,總免不了現實世界的掙扎妥協,當對方的心早已離去,除了該爭取的權益、該請求的賠償不能少外,筆者總在想,繼續困在無可挽回的關係中,只為了爭口氣值得嗎?還是將錯就錯,各自生活、各自安好?如果是你,會如何選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