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姍律師(紫米律師)-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前金區律師事務所
為了家庭,結婚後我放棄工作專心在家帶小孩,但這個家我實在待不下去了卻不敢提離婚,因為害怕離婚後的我將一無所有,該怎麼辦呢?聽朋友說,我可以請求分配先生一半的財產,這是真的嗎?
我為這個家打拼這麼多年,所有家庭開銷都由我一肩扛起,太太卻突然跟我提離婚,為什麼她還可以分我的財產呢?
深愛彼此的兩人步入禮堂走進婚姻,正值你儂我儂不分彼此的甜蜜時期,大多都不會特別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甚至有些人羞於或嫌棄談及此事,畢竟談錢傷感情嘛!但其實現行法律針對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共區分三種夫妻財產制:其一、法定財產制,顧名思義是由法律規定適用的財產制,區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一般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關係時就是適用這種制度;其二、分別財產制,無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夫妻都各自管理、使用收益,當然也可以自由處分各自的財產,完全分別你我,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其三、共同財產制,除了法律規定屬於「特有財產」(參照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之項目外,夫妻間財產不分你我,也不分婚前或婚後,均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而今天要跟大家討論的主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是第一種「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可以主張的權利。至於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該如何主張權利,則是另一個課題,未來有機會再跟大家介紹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精神
一個家庭的建立,需仰賴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維繫,無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以先生為例)在外衝刺事業,另一方(以太太為例)勢必要多花心思在家操持家務,才能使先生心無旁騖、毫無後顧之憂地專心工作。然而,負責家庭勞務的太太所付出之心力,往往因沒有經濟上的實質收入而被忽略,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時,經常沒有累積足夠婚後財產而成為經濟上弱勢者,失去離婚後自我立足的籌碼。立法者為肯定家事勞務的價值,使太太在婚姻中協力、貢獻之價值得以彰顯,特別就夫妻於婚姻中共同生活之貢獻均賦予法律上評價,透過夫妻剩餘財產之合理分配,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最低限度的保障。
如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討論具體內容前,首先要了解「何時」可以請求?關於請求的時點,主要如前言提到當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發生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從「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分別、共同)財產制時,便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外需特別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當請求權人在上開事由發生時起五年內;或於請求權人知道有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詳本文後述),而可以請求時起二年內得主張權利,若沒有請求,逾期後權利就會消滅,也就不能再請求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針對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各自「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負債」後,如果有剩餘,則就雙方「剩餘之差額」平均分配之。其中「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死亡、變更財產制時)為準,若是透過離婚訴訟而離婚者,則以起訴時為準。訴訟實務上,法院會調閱夫妻各自於結婚時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或起訴時)之財產資料,將兩個時點之財產總額相減,就會知道婚姻存續中所累積之婚後財產現存之金額還有多少。
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計算「婚後財產」時,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因為與夫妻共同經營婚姻協力、貢獻無關,所以是不能算入的!再者,如果是夫或妻結婚前的財產,延續到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例如:婚前買的房子出租的租金收入、婚前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等),則依法律規定視為「婚後財產」(參照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
夫妻離婚後財產該如何分配呢?
※舉例試算如下:
◎丈夫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丈夫現有
1. 現金存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婚前積蓄
2. 股票300萬元,均為婚後投資
3. 婚後獨自出資購買房屋價值1200萬(尚有貸款800萬元)
4. 婚後做生意負債50萬元
5. 慰撫金150萬元
核算後,丈夫現存婚後財產總計為850萬元。
【計算式:(3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200萬﹣800萬元)﹣50萬元=850萬元;其中婚前積蓄100萬元及慰撫金150萬元不予計入】
◎妻子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妻子現有
1. 現金存款130萬,其中50萬元為婚前積蓄
2. 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30萬元
3. 繼承取得土地價值600萬元
4. 婚後貸款債務120萬元
核算後,妻子現存婚後財產總計為 -10萬元,以0元計算。
【計算式:(130萬元-50萬元)+30萬元(視為婚後財產)﹣120萬元=﹣10萬元;其中婚前積蓄50萬元及繼承取得之土地價值600萬元不予計入】
最後,以夫妻雙方剩餘之現存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之,也就是丈夫要給妻子425萬元【(850萬元﹣0元)÷2=425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例外及調整
就算夫妻剩餘財產有差額,難道就一定得平均分配?都沒有例外嗎?其實不是的。法律有特別規定,法院進行訴訟裁判時,應該要綜合審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情形、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如果夫或妻之一方對婚姻毫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形一律平均分配計算,明顯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時,則可加以調整;例如妻子沒有工作整天在外跟朋友聚會,經常喝酒、打麻將徹夜未歸,直到凌晨才回家,小孩及家務都交給阿公、阿嬤及打掃阿姨處理,終日揮霍無度,反觀先生在外衝刺事業,一有空閒就在家照顧子女,負責家務、陪伴家人,家庭、事業兩頭燒的結果,先生的健康也亮起紅燈,再也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而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先生累積的婚後財產雖然遠比妻子多,但先生可以請求調整分配額,法院則應綜合衡量上列各項因素,若認為妻子分得高額的夫妻剩餘財產,將對先生造成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時,法院依職權得調整妻子可獲得的分配額度,甚至免除分配額。所以說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也不是一律都得平均分配的!
結語
離婚要處理的事情很多,最熱門爭點排行前兩名,除了子女親權及扶養費外,通常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依照筆者經驗,在提起離婚訴訟前,許多人會依照自己既有的認知,預估對方財產、收入一定很多,過度期待可以從對方身上拿到很多錢,於是在離婚調解程序中採取強硬態度為爭取更有利的條件,但進入訴訟實際調查之後,才發現原來事實並非如此,甚至變成自己的婚後財產比對方還多,當初有利的談判籌碼一夕之間全變了調,對方反過來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的情形,所在多有。
離婚條件沒有標準答案,也沒有絕對好壞,而婚姻關係的維繫及家庭生活的經營,更是金錢無以衡量的!離婚,是為了讓夫妻雙方得以從深陷泥淖的婚姻關係中得以解脫,重點在於重獲新生後,對未來人生的期待與追尋;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也不過是保障經濟弱勢,給予夫妻雙方對家庭共同協力所作貢獻的一個合理分配罷了。千萬別本末倒置,只為了獲取更多「自我定義下的應有補償」,而將離婚後的日子,陷入無限訴訟的迴圈中過得痛苦不堪,才脫離苦海又墜落深淵,何苦來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