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姍律師(紫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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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 她說孩子不想看到我,就臨時取消這週的探視時間,可以嗎?原本說好要去看孩子,但老闆臨時要我出差,可以另外約時間嗎?他 / 她說為孩子好,週末都幫孩子安排各種才藝課程沒時間了,我該退讓嗎?
無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通常不會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下稱非同住方)。因此,非同住方與孩子間的互動關係,除了要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參考筆者另一篇文章《爸媽再婚了,還會繼續養我嗎?》─婚姻觸礁之子女系列議題(一):扶養費】外,法律上也賦予非同住方與未成年子女有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其主要目的,是讓孩子不會因父母離異而失去與非同住方之親子關係!透過盡可能完善的會面交往方案,提供孩子與父母雙方均能穩定相處的互動模式,同時也避免孩子產生被任何一方遺棄的不好感受,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
擬定會面交往方案時,通常以孩子各年齡階段的作息時間為出發,分成平日及假日,而假日又分成每週六、日、寒假、暑假、農曆過年及特殊節日等,並參酌父母雙方可相互配合且確實遵行的方式,一般而言,會有以下內容:
考量孩子每週一到五上、下學後,能有固定作息及時間安排,且讓孩子與同住之父∕母於週休二日仍有機會共同出遊,通常會建議在「隔週」週末,也就是每月的一、三、五週(奇數週)或二、四週(偶數週)約定孩子與非同住方進行會面交往;若同住方週末兩日都需要工作且孩子尚未就學,平日亦可安排與孩子出遊的話,也可約定「每週」週末作為非同住方會面交往的時間。以上提到的會面交往時間,通常是由週五晚間或週六早上一直到週日下午或晚間,讓非同住方與孩子有共同出遊、同宿相處培養親子關係的機會。當然,法院或父母雙方也可視情況,安排孩子與非同住方於週間其中一天共進晚餐,增加培養感情的機會。
《關鍵重點:除了會面交往起訖時間須明確約定外,通常最容易讓人忽略的,便是關於奇數週或偶數週之認定!筆者經驗,雙方務必明確約定以【當月第一個週五或週六】為第一週!因為每個月的週數不同,光是第幾週沒約定好,就經常讓非同住方認為對方在故意刁難或妨礙會面交往,而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針對就學孩子的寒、暑假期間,通常會特別約定增加會面交往時間。一般實務建議,暑假期間會在第1.點既有會面交往時間的基礎上,額外增加10至30天不等的會面交往時間;寒假期間,則額外增加5至10天不等的會面交往時間。雙方可協議連續或分次進行;如果協議不成,通常建議以學校行事曆公佈的寒暑假第一日開始起算連續增加之會面交往時間,以避免爭議。
《關鍵重點:寒假與農曆過年常有重疊期間,所增加的天數是否包含農曆春節則視個案約定情形而定。筆者建議,雙方務必對此為明確協議。》
臺灣社會對於農曆春節期間家人能夠團圓相聚一起特別重視,特別是除夕夜圍爐,父母雙方都希望孩子能在身邊一起守歲,為顧及父母雙方都有與孩子共度除夕夜的機會。一般實務常見有兩種建議方案,一者是以奇數年、偶數年做區分,輪流與非同住方共度整個春節期間;二者是約定奇數年(例如:109年、111年…)的除夕至初二,孩子與同住方共度的話,那初三至初五則由非同住方與孩子共度;反之,遇到偶數年(例如:110年、112年…)的除夕至初二,則換非同住方與孩子共度,而初三至初五改由孩子與同住方共度。這兩種方案雖說看似對父母雙方都很公平,實際上都有著明顯的缺點,比方於方案一父母雙方都無法每年與孩子共度春節假期,方案二則是共同過節的時間太短,無法與孩子共度完整春節假期。換言之,在父母雙方無法協議出最佳方案時,擇一為之也是不得已的取捨!
針對父親節、母親節、聖誕節及孩子生日等特殊節日,均可特別約定當天與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共同慶祝,除了父親節、母親節專屬於父親或母親的節日外,其餘節日每年只有一次,倘父母雙方又無法共同與孩子慶祝的話,同樣建議以奇數年、偶數年輪替之方式進行會面交往,較無爭議。
除了以上約定的會面交往方式外,通常也會約定非同住方在不影響孩子作息及學業前提下,平日可與孩子以通話、視訊或傳訊息、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聯繫。
《關鍵重點:實務上,法院一般都會在裁定上寫明此條款。倘若有特別需要排除之特殊情狀;抑或擔心日後恐遭不明妨礙之特別風險,筆者建議最好將各種可想像之情況均寫入協議內容,以防日後發生不必要之爭執!》
目前法院實務上,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認為孩子年滿16歲以後,具有自主判斷的能力,得自行決定如何與非同住方進行會面交往,有些甚至認為孩子到12歲時已可自行判斷,因此前面提到由父母雙方約定的會面交往方案,主要是針對孩子未滿16歲或12歲以前的階段進行協議。至於究竟是以16歲或12歲為準,當然仍是以父母雙方協議定之。
一份完整的會面交往方案,往往會考慮孩子成長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形,盡可能朝向縝密、細緻的方向約定,然而,百密總有一疏,總有些情形是無法預先設想到的。若父母雙方都願意站在孩子的角度,基於友善父母原則,共同合作落實履行會面交往的話,那先前約定的「會面交往方案」也就只是父母雙方應遵守最低的門檻,當遇到父母雙方意見不合、爭執不休的情況時,至少還有事先已約定好的「會面交往方案」可供遵行。不過在最低門檻之前,父母雙方均應以合作協助的態度,並保有良善溝通下的彈性空間,而非死守條款不知變通,才能在會面交往過程中為孩子創造最大利益。
因此,若遇到突發狀況無法遵行「會面交往方案」時,例如老闆臨時要求出差,這個週末原本約定好的會面交往時間無法進行。最佳處理方式,便是與對方商量將探視時間挪到下周或其他非探視時間的週末,讓非同住方不會因此少了跟孩子相處的機會,降低對同住方生活安排的影響;反之,同住方也有可能遇到無法遵行原定「會面交往方案」的狀況,例如家中長輩慶生聚會實在無法避開原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同樣可以相同方式協議調整之。彼此懷抱著或許將來有一天也需要對方配合你調整變更的心態善意相互配合,以兼顧父母雙方及孩子的最佳利益。
會面交往是基於親子關係本質所衍生之自然權利,是未行使親權一方之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自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合作父母的角色,促成每次會面交往順利進行。若一味站在父或母單方面立場約定過於繁雜的會面交往方式,或過於嚴苛要求執行過程,甚至將每次會面交往視為權利角力,容易使親子關係陷於緊繃,充滿敵意的父母關係將會造成孩子身心無形的傷害。
此外,當孩子表示不想進行會面交往時,應真正了解孩子背後的原因,是真心不喜歡?還是想對同住方之父或母表現忠誠度!即使孩子是真心不喜歡,也不建議斷然剝奪非同住方透過會面交往修補親子關係的機會,法院實務上通常會酌定「循序漸進的會面交往方式」,從僅能當天會面幾個小時慢慢增加到可以出遊同宿,或從須同住方陪同會面交往到可由孩子單獨與非同住方會面交往等等,使非同住方有機會逐步改善並修補親子關係。
至於倘若同住方故意於原定會面交往時間為孩子排滿各種才藝課程,假借孩子之名,行妨礙、阻擾非同住方進行會面交往之實,認為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則可依法請求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案。這部分筆者將在未來「會面交往行使與方式」一文中詳細說明喔!
再完美的會面交往方案,也永遠比不上願意相互合作的父母。成為孩子眼中的友善父母,讓孩子擁有穩定有品質的會面交往,即使父母無法相互攜手到老,也能各自緊緊牽著孩子的手,在孩子成長過程中都不缺席,才是給孩子最好的榜樣及最大的祝福,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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