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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為旅行社的業務,負責協助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商務參訪、考察之入境許可之申請,及活動行程規劃,每申請1位大陸人民許可入境成功,就可獲取新臺幣1,000元之報酬。
申請案經移民署審核後,除未經核准之人未來臺以外,檢察官認為,其餘同一申請案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並未按照申請核准時的行程表前往預定機構參觀,也未入住行程表預定的飯店,因此當事人被檢察官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
劉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協助當事人尋找證據,並在辯論時強調申請資料均由大陸地區旅行社提供,資料經移民署實質審核後,並未發覺有何虛偽不實或隱瞞之情事,且當事人僅負責安排行程及通報,並不具備完全監視、控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確切行蹤的能力和權限,最後成功讓法官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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