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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可稽,所謂依法令或因使用目的、契約不能分割,自當包括原物分割(含分歸一人及價格補償)與變價分割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後段「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規定,乃於102年7月3日修正時所增列,該條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係針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為之管制事項,不論於89年農發條例修正前或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或申請興建農舍時點在該辦法102年7月3日修正生效前、後均同有適用(內政部102年10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059號令函釋意旨參照)。又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甚明。是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及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規定,乃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關於「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分割限制規定。是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於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其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且倘因法令限制無法分割,法院即不得准許分割,亦無定分割方法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110年台上字第278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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