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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蔡男酒後與人發生口角,兩名警員到場處理,蔡男對警員罵了多次三字經,被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罪嫌起訴,地院法官審酌蔡男雖有侮辱犯意,但與警員執行公務並無關聯,未影響公務執行,判決蔡男無罪。員警擔心無罪判決會變相鼓勵民眾罵警察。
一、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妨害公務罪的三大基本要素包括
1.公務員的身份
該人員需經國家考試錄用,具備正式的職權,並在其管轄區域內、工作時間中,行使其職權範圍內的任務。
2.依法執行公務
公務員基於法律規定,對於某些情況下合理懷疑的人進行的行動,並有適當的法律程序支撐,如搜索票等,以合法方式進行職務。
3.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
強暴意味著直接或間接運用暴力行為,阻止或使人無法抗拒;脅迫則指透過言語或行為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以致使對方感受到恐懼。
二、妨害公務罪的刑責?
(一)可能有哪些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規定,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進行強暴或脅迫行為,可面臨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30萬元的罰金。此外,若是有意圖讓公務員進行特定職務或阻礙其正常執行職務,將受到相等程度的處罰。
(二)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妨害公務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是因為妨害公務的行為會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造成影響,而非單純基於犯罪的具體行為或行為人意圖。因此,即使發生妨害公務的行為後,當事人與公務員達成和解,檢察官仍有權提起訴訟。
(三)有可能不起訴嗎?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檢察官認為不起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則當事人有可能避免被起訴,尤其是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
三、如果對警察執行公務的合法性有疑問時怎麼辦?
當民眾對警方執行職務的合法性產生疑問時,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如果對警員的職權行使方式、必須遵循的程序或其他可能侵害個人利益的情況有所質疑,民眾有權在警察行使職權的當下,當場提出理由,表達異議。
1.如果警察認為異議有合理之處,應該立刻停止或修改其行為;
2.若認為異議無理,則可以繼續其執法行為。此時,民眾可以要求警員將異議的理由記錄成文,並警察應該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民眾以便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本案法官審酌蔡男罵三字經雖有侮辱警員犯意,貶抑警員人格,但與警員執行公務並無關聯,實難認為其出言侮辱主觀目的是在妨害公務執行,因此判無罪,但仍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律師表示,目前的趨勢,法官對妨害公務、妨害名譽案件多從嚴認定,因被告有時只是一時的情緒抒發,在審理過程,仍會對案件來龍去脈全盤了解再作出判決。如果民眾認為警察的職權行使導致不當或違法情形,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法院提出審查救濟的請求,亦可在事後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如果情形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的國賠條件,也可以依法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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