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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行為人(被告)於偵查中除自白(認罪)自己所涉犯行外,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該自白並供出上游之行為人(被告)就有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效果。
但是要滿足減刑條款,被告/犯嫌人除了自白(認罪)外,尚須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在要件上比較困難。且對於數種原因受騙而提供銀行帳戶之被告/犯嫌人,能否爭取減刑條款,仍有疑義,建議向律師諮詢,決定後續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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