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凱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
【毒駕撞死警察 毒駕零容忍】
黃男吸食「喪屍毒品」電子煙後,精神恍惚,凌晨駕車以破百時速,逆向撞上停等紅燈的警車,造成1警殉職、4人受傷、22車毀損,刑事警察局表示,鑒於含有麻醉鎮靜劑的「依托咪酯」類毒品危害甚鉅,法務部上月間已決議列為第三級毒品,法制作業完成後即公告列管,警方將在暑假青春專案期間,將該毒品列為掃蕩重點加強查緝。
新法將毒駕修正為抽象危險犯,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加強約束毒駕行為。新修正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肇事,但當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依品項達到公告的相當濃度值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三年至十年徒刑,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至七年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毒駕致人於死者,是十年內再犯毒駕、酒駕,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重無期徒刑,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再犯致重傷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得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重點: 一、增訂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 在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同樣應予處罰,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呼籲民眾應遠離毒品,拒絕酒駕、毒駕,遵守交通規則,切勿以身試法。最重要的是不愛惜自己沒關係,但不要毀了別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