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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陳男出任某宮廟媽祖的「爐主」,與好友駕駛賓士休旅車,興高采烈載媽祖返家供奉時,沿路不斷放鞭炮,被嚇到的機車騎士舉發,辯稱是迎神「習俗」,沒有製造危險的惡意,法官仍認定此舉足以危害他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各罰3千元。
鞭炮從車窗擲出 機車騎士嚇到舉發
裁定書指出,陳老闆擲筊獲媽祖同意,擔任一年「爐主」,由陳男駕駛賓士車,洪姓好友坐副駕駛座,載媽祖神像回家供奉,洪男從車窗沿途投出點燃的鞭炮,機車騎士吳男被嚇到,用隨身行車紀錄器跟拍,向台中警方舉發。警方依社維法第六十三條,投擲有殺傷力的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函請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辯稱迎神習俗 沒製造危險惡意
陳男辯稱,這是迎媽祖回家,經過轉角時燃放環保鞭炮,是迎神習俗,沒有危害交通安全等惡意。
法官並未討論迎神放炮是否為「習俗」?此「習俗」是否能免責?法官強調,鞭炮燃燒會產生高溫高熱,人體碰觸會灼傷,亦可能引起火災,屬於「具有殺傷力物品」,洪男於道路丟鞭炮,可能驚嚇路人衍生交通事故,已構成「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陳男則是共同正犯,各處3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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